通車甫三年的台灣高速鐵路,監測發現雲林段連續六公里墩柱明顯沉陷,已達設計容許上限與啟動警戒的臨界;如果沉陷的現象未能
改善,勢將危及高鐵行車安全,甚至嚴重到必須停駛。
地層下陷是造成墩柱沉陷的成因已很明確。事實上高鐵從地質鑽探以來,在工程設計上一直都存在著地層下陷的變數,讓高鐵隨時都得面對這個不確定性的隱憂,而
雲林段更是高鐵三百多公里沿線問題最嚴重的一段。
地層下陷的原因,非常明確是超抽地下水。高鐵開工迄今十年,高鐵公司、高鐵局、水利署多次提出封井等遏阻地層下陷的對策,無奈的是這麼長時間下來,地方的
執行成效因非工程因素以致幾乎趨近於零。高鐵是公共建設與國土安全的觀察指標,設若高鐵因墩柱下陷無可補救而被迫停駛,鄰近的高速公路、港口也恐亦有同樣
的危機;人口密集的市鎮也因動輒淹水,變得不適人居。
地表靠著地層中的水與岩石顆粒共同承擔荷重,一旦地下水被人為活動抽走、水位下降,原來水所承載的重量會移轉給岩石顆粒承擔,使得土壤結構孔隙隨之減小,
產生地層下陷;更嚴重的後果是,由於土壤結構的孔隙減小,無法再有水存在的空間,致使地層下陷後再也回不到原狀。
如果沒有長年、大量抽取地下水,在自然狀態下,地表的荷重能力遠超過人類活動產生的重量,應該是安全無虞。雲林縣府官員稱,高鐵墩柱沉陷是因高鐵與交錯的
快速道路集中載重所致的說法,其實早就被大地工程、土壤力學的計算排除;地表運輸產生的垂直壓力相較於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約是一與五十之比,縣府官
員以此藉口延宕封井進度,遂致問題更加嚴重。
高鐵行經的虎尾鎮,過去一掘就有水,如今則十幾、二十米的淺井根本打不到水,幾乎要一百八十米以上才打得到水;水源不足,大家不管法令限制紛紛掘井,在地
雲林科技大學的調查,合法水井與非法水井約是一與十之比,合法水井管得到,也封了一大部分,但兩千四百多口非法水井至今成了「化外之井」,這等於對違法抽
取地下水不設防。
高鐵路軌周邊盡是一百八十米以上的違法深井,讓高鐵原以為絕對夠的七十米深的墩柱加基樁,因為下盤遭掏空跟著沉陷而亮起紅燈;雖然高鐵局、高鐵公司強調目
前安全無虞,即使墩柱繼續沉陷也有補救途徑,但這些說詞都因手上籌碼有限而太淡化了問題的嚴重性。
首先,影響高鐵安全的墩柱沉陷並不是長距離的均勻沉陷,而是到地層下陷路段的急遽沉陷。簡單說,如果高鐵沿線墩柱因地層下陷都矮了一公尺,這不影響安全,
但事實是南北多數墩柱還在原位,駛進嚴重地層下陷區如雲林,就因坡度急遽變化產生結構沉陷而危及安全。
再者,高鐵相關單位聲稱即便墩柱沉陷也還有補救措施,很難理解這樣的說法是否有高鐵須顧眼前營收的考慮,事實卻是補救的空間極為有限。以高鐵的客觀環境,
應對地層下陷的衝擊,軌道、結構雖都可墊高,但至多是十五公分,相較於高鐵開工至今至少五十五公分的沉陷,絕對是微不足道。除了墊高,高鐵技術還有全線升
高、甚至改線的路可走,但這都得砸下難以想像的大錢。
墩柱沉陷當然危及安全,以高鐵標準列十二個車廂的近七百噸重量,加上三百公里時速,產生的「衝量」比波音七四七巡航時出意外墜落還大得多;萬一衝出高架路
軌,那情節絕對是個恐怖災難。以高鐵在台灣日漸竄升的輸運角色,影響絕不可以輕忽。
雲林地方迄今以農民權益需照顧抗拒封井措施,這個反彈可以理解。關鍵是這是個國家資源運用的衡量,到底是南北快速動脈的高鐵優先,還是在地蒜農農穫重要?
當然,若結果是蒜農必須退場,就該給蒜農應有且適當的補償。
再次提醒主政者及地方父母官,地層下陷有其不可逆性,現在不做,愈拖延會讓問題愈難處理;超抽地下水必須以對歷史負責的態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