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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定義為公務員的還包括軍教及司法人員,卻唯獨對一般公務員開刀
2010/03/31 16:35:27瀏覽303|回應0|推薦0

考績法 公務員丙等設3% 試院版確立




更新日期:2010/03/31 02:15
曾薏蘋╱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曾薏蘋╱台北報導】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昨審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版本幾乎一字未改,確定丙等設三%、十年內
若累積三個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記錄要被資遣或退休等原則;同時也通過銓敘部所提,司法官不適用考績法丙等淘汰比例限制、考列優等人員快速拔擢陞遷等條
文。全案四月一日提交考試院會討論。

公務人員協會促改條件制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則強調,將推動丙等「比例制」改為「條件制」,
並發動一人一信向總統抗議。不過考試院高層認為,「條件制」根本不可行,法部可能詳細列舉每個細目,「難道要具體訂出一年遲到十次、公文延宕五次打丙等之
類的條件?」假如協會真的想出具體可行方法,考試院很歡迎協會提出版本,當做考試院的對案一起討論。

《考績法》修正草案昨天最後一次審查
會,通過內容與草案大同小異,對於讓考試委員廣泛討論的丙等條件問題,未來將
在施行細則上說明。四月一日草案提交院會,因為全院審查會及院會與會成員組成大致一樣,考試院應可照案通過。

關中周四上火線親自說明


中前天返抵國門,周四將親上火線對外說明。昨天審查會後,考試院、銓敘部等相關與會者都相當低調表示:「院長會親自說明。」

備受爭議的司法
人員部分。審查會會議主席、考試院副院長伍錦霖表示,司法官不受考績法十年三丙淘汰限制,是因為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法官汰劣問題應交由法官法規範。


錦霖強調,《考績法》僅是母法,待立法院審議通過此法,考試院還要修訂《考績
法》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團體績效評比辦法、面談辦法、激勵辦法等五子法,明訂考績制度各項配套,屆時,公務員考績改革才會上路。


發動反制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陳川青認為,同樣定義為公務員的還包括軍教及司法人員,卻唯獨對一般公務員開刀,考績法訂的比例,不只不符現狀,也失去
公平性,要提升公務員的行政效率,主要是政務官的決策。「不能把政黨政治的失誤,轉嫁到公務員身上」。

他說,除了擬說帖,也會赴立法院各黨
團、國民黨中央、總統府等機關遞陳情書,協會也將呼籲公務員及其眷屬一人一信給馬總統,協會將提供制式版本,這些陳情動作,預計在四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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