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修正案達成「丙等浮動比率」之共識,亦即團體績效佳之機關不受百分之三考丙限制,甚至
可為零比例;但其減少之比例,則 必須移轉由同一主管機關轄下之其他機關承接,以符合關中院長「百分之三絕不妥協」之底線。
換言之,未來團體績效欠佳之機關,其考丙比例甚有可能達到百分之六。然機關績效欠佳,豈能只歸罪於少數人,負責決策及督導責任之各級長官,更應難辭其究。
考績法如確定修正增加「丙等浮動比率」設計,則建議應再配套增列機關因團體績效欠佳致分配之考丙比例高於百分之三者,其首長、副首長,甚致一定比例之一級
主管,均應優先考列丙等,考績連坐才足以令基層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