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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13:57:26瀏覽349|回應0|推薦0 | |
台端電子郵件陳述關於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前局長李泰明未受懲處 一節,本部
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之懲處有司法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2種,分別如下: 1、懲戒處分係因公務員有違 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一者,可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分為撤職、休職、 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 2、行政處分係因公務員平時表現不良,按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辦理。平時考核之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另有以年終考績之評核及職務之調 整等方式辦理。 (二)本部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四法奉 總統於99年2月3日公布後,即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規劃,將李前局長調任本部參事,另就渠98年考績作適當之核處。 承蒙台端對本部業務再度表示關心,特致謝忱,並祝如意平安 交通部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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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