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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中如有明定丙等比例,切記要說明清楚訂立比例的必要性、學理根據,還有明確標準及配套措施,否則造成的弊端將更難以想像。
2010/03/05 16:29:22瀏覽843|回應0|推薦0








考績改革 別矯枉過正了

  • 2010-03-05
  • 中國時報
  • 【謝
    銘元】

     報
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提考試院會討論,其中最具爭議莫過於
「丙等比例」規定,未來考績法將丙等比率訂為三%,三次拿丙的公務員就得退場。也有官員建議團體績效評比後段班的單位,訂定一%至三%的丙等人數,團體績
效中段班不明訂考績比例,授權主管自行裁量。


     公務員考績制度改革已經喊了多年,對於三次拿丙等就必須走人的退場機制應該爭議較小,但如果明定丙等比例,有些問題還須討論商榷。


     首先要問的是,為什麼是一%或者是三%的人必須拿到丙等?是根據什麼確定今年會有多少人因績效不彰必須拿到丙等?而如果是採用相對的概
念,認為在這單位績效後三%的人就必須拿到丙等,那我們有辦法客觀評價一個公務員的績效,認為他就是後三%的嗎?如果有,其實也不用訂定比例,訂定標準分
數就好了;如果沒有,如何客觀評鑑後三%的人是誰?


     其次,在現行法令沒有明定考列丙等之具體事實條件下,假設公務員A表現其實中規中矩,但因所處單位沒有達到三%的丙等人數,所以他被找碴
考列丙等。


     試問,設定硬性丙等比例會不會有損公平正義?


     仔細思考,為什麼要規定丙等比例?問題的解答可能是,如果不設定比例,很有可能誰都不會被打丙等。這樣的答案間接承認了一件事,考績單
位、制度可能有所偏差,無法真正抓出該評比為丙等的公務員,所以才需要這樣的比例設置。根據這樣的邏輯,建立一個客觀評價的機制才是重要的,訂立丙等比例
只是下策。


     公務員考績制度是該改革,但絕對不是無的放矢的改革。改革初衷是在建構「有效評鑑、淘汰公務員的制度」,重點應該思
考如何打造客觀、不受干擾的考績制度;合理、獎優汰劣的考績標準。如果能有客觀的考績制度憑著合理的考績標準評量公務員,何須明定比例的條款?有多少丙等
就打多少丙等,有多少不適任公務員就辭退多少公務員。反之,如果沒有公平考核的標準與單位,設立丙等比例無疑會造成災難,小心得不償失。


     公務員確實有必須淘汰者,這是不可否認的事情,但硬性規定丙等比率,等於硬逼著必須有人被考列丙等,這是有待商榷的制度。未來《公務人員
考績法》修正案中如有明定丙等比例,切記要說明清楚訂立比例的必要性、學理根據,還有明確標準及配套措施,否則造成的弊端將更難以想像。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政治所籌備處群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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