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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草案 明訂丙等3%只要三次拿丙 公務員將丟差/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2010/03/01 06:31:34瀏覽389|回應0|推薦0
考績法草案 明訂丙等3%





















考試院今天公布外界高度關注的考績法修正草案,草案中明訂丙等比例不得低於3%,公務人員兩次考績丙等將降一級改敘,三次丙
等予以資遣或強制退休。草案取消乙等作為升職等的依據,在甲等之上增設優等,比例最高5%。

 










【2010/03/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只要三次拿丙
公務員將丟差











公務員考績法草案將在三月底出爐。據了解,
銓敘部將採對公務員最嚴格的「不設年限」定義,增修「三次丙等就解聘」的新規定, 未來公務員只要累計得到三個丙等,不管前後相隔多少年,都將解聘


 


這項新規定,攸關全國卅多
萬名公務員權益,服公職不再是「鐵飯碗」
。至於丙等上限比例的問題,考試院內部有不同意見,目前尚未達成共識。


銓敘部研修公務員考績法改革,重點在「獎優汰劣」,訂定公務員的「退場機制」;若考績丁等或者累積三次考績丙等,將遭資遣或被要求提早退休。



對於「三次考績丙等」如何認定,銓敘部原本將「三年內連續三次」、「五年內三次」、「不設年限,公務員生涯累積三次」三案併呈,但考試院高層都覺得「三年
內三次」和「五年內三次」過於寬鬆,「有等於無」,不能造成「汰劣」效果。


至於「公務員生涯累積
三次丙等即淘汰」的做法,銓敘部坦言,的確對公務員較不利,但每個單位考績丙等的比例極低,「要在生涯內累積三次丙等也不太容易」;
何況考績丙等者,主管會先行輔導,假如又繼續拿丙,就證明輔導無效,這人確實不適任公務員。



公務人員也很關心的「考績丙等比例」問題,日前傳出考試院內部擔心公務員反彈,將「縮小打擊面」,僅「團體績效評比」在後段班的單位,才訂出一定的丙等比
例,且將比例由百分之三至五,降低為一至三;但考試院高層指出,「這是不了解考績法新制的說法」。


高層指出,訂定公務員考績丙等比例是既定政策,不可能變動;但每個機關人數多寡不同,人數少的單位,可能和上層單位整體考量。



高層說,若考試院全院一起打考績,再依各單位表現微調丙等人數,評比結果可能造成某些單位有數個丙等,某些單位一個丙等都沒有;但「有的單位少,有的單位
就變多」,所以不會有縮小打擊面的問題。


高層坦言,對考績法修法,確實有很大壓力,考試院內部也有不同聲音,但考試院不可能在案子送出前就自我設限,要有任何改變,也是到立法院再說。


※ 延伸閱讀》
‧高階文官考績怎麼打 難度很高

‧論壇/強制5%丙等 恐淪整肅籌碼

‧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公務員新考績制 張哲琛:反悔也要做


【2010/03/01 聯合報】@ http://udn.com/


貪瀆公務員
一半考績甲等











法務部統計因貪瀆罪被判
刑的公務員中,逾五成的考績是「甲等」,平時考核的「品德操守」有八成被評「良好」,顯示主管考評與 現實脫節,法務部已通函各機關加強考核作業。



法務部清查發現,有公務員向知名業者索賄百萬元,主管在「品德操守」的考核項目上還勾選「優良」;也有曾數度涉貪瀆案件、不時爆出向業者收賄、接受招待的
公務員,竟被列為重點栽培對象。


過去也有被指控收賄、賣案的法官、檢察官,被發現任職期間考績年年甲等,連辦案成績都高於同僚,顯示公務體系的考評機制,與實際工作成效差很大。



高檢署統計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七月止,七百廿一名因貪瀆遭起訴公務員的年終考績,有六成一是年年甲等;法院一審判決有罪的貪瀆案公務員中,有五成六拿到甲
等考績。



法務部為使平時考核制度發揮防貪功效,已將「落實公務員品德考核及輪調機制」列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中,執行「落實公務倫理」具體策略作為之一,並
籲請各機關落實平時考核及考績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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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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