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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何罪之有!
2010/02/09 04:48:08瀏覽262|回應0|推薦0













李慶安何罪之有!

時季常 (ubhuang) 2010/02/09 01:38



引用文章李慶安說法更證明法官錯認輕判 應屬貪污七年之刑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同時具備其它國籍的中華民
國國民,不得擔任公職,包括政府官員和民選議員在內,李慶安在具有美國籍的情形下,參加選舉,先後當選並擔任台北市議員和
立法委員。此事被李慶安政敵揭發後,中華民國行政當局和法院加以重視,行政當局首先去調查李慶安的國籍,法院在最近以詐欺
罪將李慶安判刑,而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也準備要向李慶安追討已領的薪資。

這整件事,荒謬至極,無法無天!

首先,民
主國家,參加選舉,服公職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非因犯罪,不得剝奪。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具備其它國籍的國民,當成了罪犯看
待,這個法律,侵犯了民權。

第二,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不得服公職,這個規定,執行的權力和義務在於政府,
民並無代替政府執行的義務。所以,有心人不妨翻翻法條,看看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如果服了公職被發現,除了解除其職務以外,可有其
它罰則否?

答案是沒有!

所以,李慶安無論是擔任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甚至當了總統,當被發現有雙重國籍之後,按
國籍法的規定,唯一的罰則是解除其職務。李慶安所違背的法律是國籍法第二十條,而不是刑法或民法。重複一次,對於國籍法第二十條,
行和遵守的權利和義務,在於政府,而不在於人民!換句話說,
人民沒有遵守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向政府報告自己尚有其它國
籍的義務。

中國民國辦理選舉,已經超過半個世紀了,從來沒有要求參選人必須提出無他國國籍的證明書,李慶安自然也沒有
義務要主動提出。而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真要要求人民必須提出這樣的證明書,那也將會是一個極荒謬的事。

正常情形下,要證
明你有什麼,會容易一些,要證明你沒有什麼,不是不能做,但是往往比較困難,有時候很可笑。

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和大陸人結婚,
共當局要求台灣人要出示中華民國政府出示的無婚姻證明書。中華民國政府有婚姻登記的制度,查當事人沒有現行婚姻登記,並不難查,所
以,要證明這個台灣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婚姻狀況,這個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有能力發出。

但是要證明無其它國籍,全世界唯一
具備公信力的發證的機構大概只有聯合國一個,要不然申請者就得全世界一個一個國家或是聯合組織去申請,光是聯合國就有近二百個會員
國,要參選一個中華民國公職,得要證明自己沒有其它二百個國家的國籍,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和當初立這個法的委員,以及現在還
在支持這個法律的人,是不是有點太過偏執了呢?

為了什麼麼呢?所以,有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是混蛋?是國家叛徒?所以沒有資
格擔任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

不知道現在正在閱讀本文的讀者的想法如何,但我可以告訴各位,想當、或是正在當這種混蛋或國家叛徒的
人,數不勝數,全台灣有百萬、千萬人以上,包括你的朋友,親人,甚至你自己在內。

你的朋友、親人、還有你,怎麼這麼混
蛋,對國家這麼的不忠心呢?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李慶安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但是政府卻讓她參選,當選以後沒有去查她的國籍,
讓她一直擔任公職下去。

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李慶安的公職當然必須被取消,但是還要追討薪資和待遇,這就很離譜了,難道李慶安當
選了以後,就沒有去擔任那個職務嗎?

假設有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做,結果有一個女人冒充男人去得到了這個職務,
一天忽然被發現是女人,那麼,除了請她離職以外,是不是也要把她這十年的薪資追討回來呢?

還有,如果這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
做,那是不是也要要求申請工作者,去醫院提出一個性別證明書呢?

以前我們當兵時有體檢,醫生是有看我們的外生殖器,但是,
道嗎,有些女人也有那個東西的。中華民國國防部是不是要責成一下三軍總醫院,編列一下預算,徹查一下現在國軍的真正性別情形?


有,已經退伍的,如果去變性的話,那退伍證明書要不要去追繳回來?還有當初領的軍餉,那可都是民脂民膏,也別忘了要回來。


門!天佑中華民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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