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乙女與甲男為夫妻關係,育有2名子女,去年初甲男趁妻子熟睡時,強行脫掉其外褲求歡,乙女驚醒推開表達拒絕,甲男仍違反其意願脫掉其內褲,剛好小孩驚醒才作罷,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判刑1年8月,甲男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所處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駁回甲男上訴。

檢方調查,甲男在2023年2月25日凌晨3點多,違反妻子乙女意願,持續強壓在乙女身上,並強行將乙女外褲及內褲均脫下,欲以陰莖進入乙女陰道對之性交時,因乙女將雙腿夾緊,且睡在同房間小孩被聲音吵醒,甲男才罷手,乙女迅即離開住處並報警處理。

甲男辯護人在一審庭訊稱,被告跟乙女是夫妻,被告想要與乙女行房,所以有求歡的動作,但是在乙女夾緊雙腿拒絕之後,被告即停止動作,案發當時另外的床還有2個國小三年級及一年級的小孩在睡覺,小孩已經是知道事理的年紀,被告不可能在小孩旁邊要強制性交乙女。

法官審閱乙女與小姑及婆婆LINE對話,內容提及「明明神經病跟我吵架,吵到凌晨4點,卻還是要幹我,有夠噁心的」、「每次被強姦,都想洗澡,全部換掉衣服,才不會覺得噁心」、「我早就反應過,我不舒服,我不開心,我也傻傻認為『身為夫妻就是要被碰』,等了半年,完全不把我當人,被上也不能拒絕,查了法條後,開始拒絕他」。

一審認為,乙女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不論其拒絕原因何在,均屬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之行使,身為其配偶之被告自應予以尊重,依強制性交未遂判處甲男1年8月徒刑。甲男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認為,原審審酌被告係乙女配偶,未能尊重乙女性自主權,恣意以強暴手段欲對乙女為性交行為,造成乙女身心受創,考量甲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乙女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原判決所處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情形,甲男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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