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企業經營者忽視公共安全導致的大火,6名消防人員英勇救難,卻不幸殉職,他們燃燒生命換來的竟是法官以企業捐錢、和解為由,輕易地一筆勾銷應負的罪責,換來免囚輕判。這樣的司法判決,要讓人民如何相信司法正義?

修法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與目前一律依過失致死罪究責的刑法,是重大工安意外或公共場所大火致死案件,法律對企業經營者及須負責人員,可追究的刑事責任,本質上與民事訴訟賠償不同,金錢和解與否,只能做為量刑輕重的考量之一。

過失致死最重本刑5年規定,已是衡量與故意犯罪不同,所規範的刑度。2016年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的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建商、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等5人,就是被各判5年定讞。

2014年造成32死的高雄氣爆案,前高市府祕書長趙建喬、時任副工程司楊宗仁及工程員邱炳文,遭最高法院認定,參與管線埋設及驗收把關不實,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6月至3年6月不等,3位官員須入獄。

2015年八仙塵爆造成15死、471人輕重傷,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派對負責人呂忠吉「滿貫」刑度5年,併科罰金9萬元定讞。

重大公安事件,若被告用公司意外險理賠,或企業雄厚財力,靠捐錢做公益,豈不就是人民最痛恨的,用錢擺平紛爭的財團劣行?如果司法也認同,讓應負刑責的老闆免囚,不正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那台灣司法只會讓人不斷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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