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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1 01:18:02瀏覽38|回應0|推薦0 | |
社會中心/林奇樺報導 高雄一名家長於臉書社團發文,心碎分享日前帶女兒外食的驚魂經歷。該名家長透露,4月18日晚間帶女兒前往某餐廳用餐,期間女兒前往廁所時遭到一名陌生男子不當肢體觸碰,甚至試圖將其帶入廁間。目前該名家長已完成報案並提告,警方也接獲報案表示,全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強制猥褻罪移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 警方也接獲報案表示,全案移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圖/翻攝自Google Map)據家長在臉書社團貼文描述,事件發生於4月18日晚間,當時帶著8歲女兒在餐廳用餐,期間女兒獨自前往廁所,但過程中女兒卻在廁所內遇到一名陌生男子對其不當觸摸,甚至試圖打開最後一間廁所門,要求女兒進入男廁,遭到女兒拒絕後,對方竟動手拍打其屁股。 家長表示,女兒回到座位時崩潰大哭,不斷喊著想回家,並表示再也不敢到該處用餐,她才驚覺事態嚴重。當下家長立即請店員協助報警並尋人,目前已正式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告訴。 家長在文中透露,報案過程中得知對方亦為未成年人,且其家長表示孩子患有身心疾病。讓受害家長憂心的是,據傳類似行為似乎並非首次發生,擔心此案因對方身分而無法得到正視,造成其他孩子的潛在威脅。受害家長心痛表示,事件發生後,女兒連日做惡夢、情緒不穩,甚至對出門吃飯產生恐懼,這讓她感到極度無力。該名家長最後也提醒其他家長,如廁能陪就陪陪同、教導身體界線、鼓勵勇敢發聲,並直言「孩子不是只有在危險的地方才會出事,很多時候,是在我們以為最安全的地方」。 針對這起事件,警方證實接獲報案,已通知相關人員到案,全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強制猥褻罪移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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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也接獲報案表示,全案移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圖/翻攝自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