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聖吾兄
我非常贊成您於愚弟網誌中所提的"增強社會中第三部門(社會部門)的力量"
但是消基會本身也是力量有限,因為全國也只有這樣一個消基會
愚弟認為消費者權益是一個社會部門也是一個國際各國須加強的一個部份
目前消費糾紛部份屬於民法債篇中的漏洞
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合意與一致是契約
願打願挨的狀況下
契約本身無問題
而在標的物有瑕疵狀況下
根本是效力未定
且社會部門方面若由消基會來做除了力量有限外
也較有法律問題
像是這次三家農產公司上訴案來看是消基會敗訴
因此我國必須要有結合政黨與民代且是超黨派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人團體較妥
或是修正民法債篇另訂消費者糾紛處理的條款較妥
愚弟淺見
請吾兄莫竊笑才是
僅供參考
歡迎與您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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