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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文化保存辦法草案 通過六項重要條文
2008/09/08 15:46:10瀏覽1774|回應0|推薦10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草案」今天在國防部眷服處邀集文建會、財政部、縣市文化局及專家學者代表審議下,通過六項重要條文,其中條文明定,未來眷村文化保存將區分北、中、南、東、外(離)島五區,各區選擇一至二處辦理,各縣市政府應於辦法公佈後六個月,就轄下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的國軍老舊眷村擇定一至二處,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提出申請。

草案審查上午在眷服處會議室舉行,由國防部總政戰局副局長陳克難中將主持,共有國防部眷服處長林景福上校、文建會綜合規劃組長許有仁、桃園縣文化局長陳學聖、中原建築系教授黃俊銘等近廿人參與。

「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草案」共有九條,今天審議通過的為一至六條,其中第二條文明定,眷村文化保存將區分五區,各區選擇一至二處辦理,各區劃分 北區為基隆市、台北市(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市(縣);中區為苗栗縣、台中市(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縣);南區為台南市(縣)、高雄市(縣)、屏東縣、東區為花蓮縣、台東縣;外(離)島區為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另外,第一條明示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三條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提出保存計畫之具體內容;第四條、五條,載明與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審議會議相關事項;第六條,有關眷村保留範圍之容積轉移、地方政府同意容積移轉之時限等。

新聞來源:軍聞社記者孔繁嘉報導 20080828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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