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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04:07:22瀏覽302|回應0|推薦4 | |
壹、受傷過程: 於97年11月20日在早上約7點半至八點多左右,學校在沒有教練或老師在場指導下任由甲與乙等五、六人在上課時間,於枋寮的國小操場上練習法式滾球時,六年級乙同學蹲下來揀球時,同班同學甲未等乙離開危險範圍內再將球擲出;以致於大約0.6至0.8公斤重的鋼球,在鋼球的重量與速度撞擊到宇同學的頭部,雖無明顯外傷,但腦部攸關一個人神經系統組織及細微血管密佈!對人的一生影響甚劇,在往後將會不斷有頭痛頭暈症狀伴隨他成長!現在有輕微腦震盪疑慮以及後遺症的發生;雖然甲家長有提出關心及道歉;但基於腦震盪的病症並不會在短時間出現,所以乙同學的母親仍然將對學校提告相關人員有行政上的疏失,並將請求國家賠償;以及甲刑事及民事上的傷害罪等......法律權利!目前乙已有頭痛、頭暈以及記憶力喪失、注意的不集中.......等一些症狀出現!醫生已經出示醫生證明為腦震盪,往後這些症狀有可能會伴隨他一輩子!什麼時候要頭痛根本無法預測!什麼時候要復原醫生也不知道;枋寮國小在事前並沒有讓家長了解學童在校隊訓練的是法式滾球並且在沒有教練以及老師監督下讓孩子進行如此危險運動的訓練,在當日主任還答應學童可以去練習並囑咐要小心;在發生撞擊事件後,學校並未即時通報救護車到場送醫院給予適當的醫療拯救,只是於早晨8點40分在校內保健室內冰敷至9點半左右到頭部消腫後再通知家長帶回家裏靜養!並無告知家長應到醫院讓孩子接受適當的醫療救護!例如照X光及斷層掃瞄等頭部的醫療措施! 貳、訓練法式滾球應在良好適當的規劃場地上訓練 規則上應該在4X15公尺、無障礙的碎石地,站在直徑50公分之擲球圈內,向前方丟擲目標色球與滾球!在擲球圈內有人在場內揀球時應有教練指導同學並控管!有人尚在場內不得再予以丟擲球!以免意外事件發生!學校在沒有規劃良善的場地以及派任專人予以監督及指導!並沒有購買安全帽讓學童佩戴以免於意外傷害發生,明顯有相當程度上的行政疏失。 校方在應注意防範意外事件上未能善盡國家賦予的責任,有虧職守!明顯有執行業務過失傷害的罪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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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