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香港中環街頭鬥毆,歌手曹格22日下午在香港東區法院,獲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批准他以1千港元(約台幣4,110元)自保,守行為12個月,不留案底。
法官提醒曹格,期間不要再犯暴力罪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破壞公物,否則須向法庭繳1千港元。
曹格在庭上以廣東話承認案情,又為自己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表示感到後悔,稱自己當時受到酒精影響。控方據之同意不提證供起訴,獲法庭批准,曹格向法庭承諾,簽保守行為一年。
離開法庭前,他說,要向側田、他家人及傳媒道歉。他完全接受法官的決定,形容自己要守行為一世,又說做錯事要負責任及付出代價,希望自己的經歷,可作為年青人的警愓。
曹格毆打側田案獲得輕判,烏雲散去,太太吳速玲昨天透過公司經紀人表示:「謝謝大家關心,Gary已經為自己的行為負了責任,還是希望大家繼續支持他。」
曹格接下來將全力準備2月6日在澳門的演唱會,之後即帶妻、子返回馬來西亞過春節。至於與側田的友情,先前礙於訴訟不便接觸,但隨著香港多場頒獎典禮與演出碰頭,經紀人形容兩人「互動良好」。
2010/01/23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