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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新型流感不屬勞基法第14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
2009/10/07 13:38:42瀏覽3309|回應1|推薦2

引用文章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防疫需要影響的工作權益

引用文章H1N1找上公務員可休有薪假,但是勞工可不是這樣喔﹗

收文日期:0980828
收文文號:0980085403
認 證 碼: 3145
主  旨:請問勞基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如何認定,擬請 釋疑﹗
陳情內容:有關勞基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如何認定,有沒有包括衛生署所定的各類法定傳染病?H1N1新型流感算不算「惡性傳染病」?員工(含家人)發現H1N1新型流感,雇主可否強制禁止員工上班(強制隔離)?那假期該怎樣處理?擬請   釋疑﹗
依衛生署說︰『H1N1新型流感自6月19日自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刪除,醫院如發現疑似因H1N1新型流感併發重症之病患,請依第四類傳染病之報告時限、通報及相關防治措施規定辦理。若為流感輕症病患,可採一般流感處置方式,經醫師診斷並提供治療。 』  
回覆內容:

再次回覆內容:您好:98年8月27日的電子郵件經轉行政院衛生署說明如次:

所詢H1N1新型流感是否屬勞基法第14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疑義一節,經轉衛生署98年9月21日署授疾字第0980001346號函示說明略以:經查感染H1N1新型流感病毒之人其症狀多屬溫和,且絕大多數感染者縱使未施予抗病毒藥劑治療,亦能自然痊癒,故不宜將「H1N1新型流感」歸列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稱之惡性傳染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附註:

(第一次回覆)

您好:98年8月27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所詢勞基法第14條第4款所稱「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意指為何?疑義一節,查內政部主管勞工業務時期,曾於75年1月6日以臺(75)內勞字第375764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指『惡性傳染病』及『有傳染之虞者』,以中央醫療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為求慎重,本會已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意見,俟回復後再復台端。
    為免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防疫需要致影響工作權益,本會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訂有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如下:
一、 勞工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H1N1新型流感,雇主依法應給予「公傷病假」
  ,並補償工資及相關給付。
二、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新流感,或有感冒、發燒症狀,得依勞工請
  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
  資折半發給。
又,勞工如尚可提供勞務,雇主不得強迫勞工請病假,如雇
  主強迫勞工請假,係屬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仍應給付全額工資。
三、勞工如未感染新流感,惟雇主認為勞工有感染之虞,要求勞工不得出勤,
  亦屬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給付工資。
四、雇主不得要求勞工需提出H1NI快篩陰性證明後始得進入工作場所;如雇
  主因勞工未提出H1NI快篩陰性證明而拒絕勞工出勤工作,雇主仍應給付
  工資。
五、勞工子女因停課在家致勞工需親自照顧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
  分別依上述規定請假。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勞
  工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六、勞工如未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時(受僱於僱用4人以下
  之雇主或已請畢家庭照顧假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
商排定特別休假。
    為明確勞雇權益,本會已彙整相關問答集,將於近日置於本會網站勞動條件項下專區,以供民眾查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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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謝謝
2009/11/18 18:55

你好,請教一下,

因職業上感染H1N1是如何判定?

因為我周遭就只有公司同事裡面有人得H1N1。

我的室友沒有得到、跟我出去吃飯朋友也沒有得到、

至於路上行人誰傳染我也不知道。

但我公司確沒有過問任何問題,

就直接回覆我是非因職業上感染,

所以只能用自己的病假請假。

公司又如何能確定我是非因職業上感染?

不好意思喔~看你的文章很專業

而且我也找不到勞工局發問的地方在哪裡,

所以直接就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