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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找上公務員可休有薪假,但是勞工可不是這樣喔﹗
2009/08/27 09:32:44瀏覽2058|回應4|推薦1

引用自︰家庭照顧 公務員可請五天假

到目前為止,勞工朋友自己得了請病假,家人得了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無薪)。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第20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剩下的,就是老闆的心意了。

所以,勞工朋友們,該有的防護不可少,千萬別讓自己或家人病了。

至於H1N1算不算惡性傳染病,我會申請勞委會解釋,解釋函下來我再補上。

還有,勞工朋友別聽那些危言聳聽的言論,H1N1會不會死那麼多人?我以為再出現幾位先烈之後,全民才會防疫,所以造成死亡的機會會降低,所以不必担心。因為,公務員可以請假,勞工沒有多餘的假,所以當先烈的機會,優先讓給公務員吧﹗


勞工有關惡性傳染病的法令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法 規 查 詢 結 果
第14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
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法 規 查 詢 結 果
第3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時。
二、勞動者與雇方同住而為放浪之生活,經雇方警告仍不悔改時。
三、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
四、勞動者對於雇方、雇方之家族、雇方之代理人或同夥勞動者,有重大
之侮辱,或對於雇方之家族,誘引其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五、勞動者觸犯刑法,受拘役以上之處分時。
六、勞動者對於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無正當理由屢次違犯服務規則時

七、勞動者故意濫用機器、工具、原料、生產品或其他雇方之物,或無故
洩漏雇方事務上或營業上之秘密,或酗酒入場工作時。
八、勞動者無正當理由,繼續缺勤三日,或一個月缺勤六日時。
勞動者有前項第一、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各款情形之一時,雇方自知
其情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
勞動者因傷病暫時不能勞動,或婦女在產前產後而受有法律之保障者,雇
方不得解約。
第3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

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勞動者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時。
二、勞動者或其家族之生命、名譽、品行,因勞動契約有受損之虞時。
三、雇方或其代理人對於勞動者或其家族有重大之侮辱,或企圖使其為不
法或不道德行為,或對於勞動者犯有應受拘役以上之刑時。
四、契約所定之勞動,對於勞動者之健康有不能預見之危險時。
五、雇方、雇方代理人或同夥勞動者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勞動者須與之
共同工作或同住時。
六、雇方屢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勞動報酬,或對於件工勞動者,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時。
七、雇方對於勞動法令,勞動契約有重大違反,或勞動契約之條件因雇方
之行為有根本之變化時。
雇方有前項第一、第三、第六、第七、各款情形之一時,勞動者自知其情
形後七日內未解約者,不得行使其權利。有第三款、第五款情形時,如雇
方將代理人或有惡疾惡性傳染病之代理人或勞動者解僱時,亦不得行使其
權利。


勞工有關惡性傳染病的解釋函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資二 字第 00471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基準法 第 11 、12 、14 條  ( 87.05.13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5 條  ( 85.07.01 ) 
要旨:
說明「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解雇患有

B型肝炎之勞工」之疑義
全文內容:一、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海總管88甲字第007號函。

二、來函所詢「雇主是否可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惡性傳染病之規定,依法
解雇患有B型肝炎之勞工」一案,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係就勞工得預告與雇主終止契約之規範,與第十二條雇主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不同,雇主自不得引據該條款與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
三、餐飲服務業罹患B型肝炎之員工,雇主可否與其終止勞動契約之疑義
。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74台內勞字第321153號函中
提及「勞工患有傳染病者,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
可醫療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療時,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五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該函釋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一
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前題要件為不能醫癒時,來函所詢雇主
為保障其他員工及消費者於該勞工於醫癒前為免有傳染之虞,雇主得
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以留職停薪方式或其他可隔離避免傳染
之方式處理之,不得逕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757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3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6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8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80-18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8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9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0-191 頁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工疾病無傳染之虞者,不屬惡性傳染病

全文內容:案經函准行政院衛生署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衛署防字第五六九六五七

號函,略以B型肝炎與梅毒患者,在一般工作環境之接觸無傳染之虞,皆
不屬惡性傳染病。至於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惡性傳染
」及「有傳染之虞者」,以中央醫療主管機關之認定為準。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211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59-16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7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7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79-18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94-19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90 頁
勞動基準法 第 11 、14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工疾病醫療無效者,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雇主對患有惡性傳染病之勞工

,可予「送醫或解僱」。是以食品工廠之勞工患有傳染病者,為維護其他
勞工健康、公共衛生並兼顧勞工之工作權益起見,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
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癒情形分別處理。如確不能醫癒時,雇主得依同法
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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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3261974
 引用者清單(1)  
2009/09/11 09:12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防疫需要影響的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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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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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N1流感基因特性:
2009/09/21 15:40

疾病特性;傳染性強
潛伏期:一到三天
可傳染期:成人症狀出現後三到五天、小孩可達七天
基本症狀:發燒、肌肉痛、疲倦
孩童噁心、嘔吐、發燒
12歲以上,55歲以下很危險(意指年輕人),高發病率,秋冬交替易發季節。
初期無症狀末期嚴重肺炎死亡。
症狀出現前一天到病發後七天均有傳染性。
流感時千萬別亂吃藥,先做檢查。
看病時,自費喉頭採樣(喉頭試劑),避免延誤投藥時機。

PS. 目前已知呈陽性之所有統計症狀: 發燒大過38度c、咳嗽、喉嚨痛、寒顫疲勞、肌肉酸痛、腹瀉、嘔吐(類流感症狀)等


不認識你、不認識我,
我就是陌生南人﹗
歡迎你來認識我﹗

陌生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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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豆飲
2009/09/21 13:31
H1N1風聲鶴唳的時候,寄給您參考.   

請每個家庭多花一點時間作全民保養,以防新流感的肆虐

三豆飲

     高齡90的莊淑旂博士,融會貫通中西醫,一路行醫走來,她的處方箋,常令人驚歎不已,以中醫來說,幾乎少有人,能以單藥單方去病,甚至捨藥,而從大自然的食材中,覓得良方! 什麼是國寶?莊博士才堪稱國寶,台灣早年醫藥不發達的年代,沒有抗生素盛行的年代,對流行病, 對傳染病,怎麼去因應?博士的頭腦,是台灣的最「本土醫療史」的完整檔!真不愧是台灣 有史以來的第一位女中醫啊! 關於H1N1,博士的預防箋,也許你看來手續有點麻煩,可是想想,簡簡單單的「三豆飲」,便宜方便 到人人喝得起,不過是多花點時間,為什麼不煮來當茶喝呢?

一人份的「三豆飲」:甘草一兩,紅豆、綠豆、青仁黑豆各四兩。煮法:

1. 將水750cc煮沸關火,放入一兩甘草浸泡。
2. 甘草水冷卻後放入洗淨綠豆浸泡6-8小時。
3. 加入紅豆,青仁黑豆,各四兩與9000cc的水,煮沸後以小火再煮一小時,過濾豆渣,留取湯汁, 冷卻後裝瓶。

如一人獨飲,可分裝成3天份,第二天第三天的份量可冷藏當茶喝,但要喝時,要等退冰回到室溫再喝!

莊博士說:「三豆飲,是先幫忙做體內大掃除,當把肝、腎、腸道毒素清一清。中醫說,當內因顧好, 外因就難入侵,所以在H1N1風聲鶴唳大家緊張兮兮的時候,喝喝三豆飲吧!」

看吧,除了煮的過程有點耗時外,是不是很平民化的預防箋?早年的台灣,老祖宗留下的疾病防禦瑰寶,對一般平民百姓的健康照護,並不是高貴藥材燉補,而是人人都能做得到,喝得起的茶飲啊!


不認識你、不認識我,
我就是陌生南人﹗
歡迎你來認識我﹗

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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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指新流感無特殊請假規定
2009/08/28 08:52

難怪﹗勞委會都不緊張…


勞委會指新流感無特殊請假規定

新流感疫情延燒,勞委會表示,如果勞工因為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而得新流感,可視同職災,相關傷病及職災依職災規定從寬辦理。至於勞工個人染病,若未達強制隔離,或只是家人染病,被雇主要求不到班,則雇主應給薪給假;但若勞工染病無法出勤,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2009/08/2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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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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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雇主要染疫者休假 須給薪
2009/08/28 08:46
以下純屬報導,勞委會尚未正式說明,但報導說明算中肯,可以參考﹗
勞委會:雇主要染疫者休假 須給薪

新流感疫情增溫,勞委會昨(27)日提醒勞工,如果因感染新流感,或是因懷疑有染病之虞而被雇主要求休假者,雇主依法還是要發放薪水,不能強迫員工放無薪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孫碧霞表示,感染新流感的勞工放假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因為職務上的關係染病者,視同職災,包括參加防疫等,勞工可以休工傷病假,雇主要支付全額薪水。

如果勞工並非工作關係而染上新流感,自行選擇請假不上班,就屬於一般的病假,30天之內可以領取二分之一工資。

最後一種情形,是不論員工有無感染,但因為家人染病等因素,使得公司懷疑員工有傳染之虞,要求員工休假。孫碧霞指出,只要由雇主發動的休假,勞工放的就是有薪假,老闆都要支付薪水。

【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有關感染新流感員工休假規定,可能引發員工寧可抱病上班,換取有薪假,也不要請病假拿半薪效應。律師建議勞委會應輔導企業,採取新流感患者主動請病假也可支全薪措施。因為與其讓員工抱病上班,影響全公司員工健康,不如花點成本鼓勵員工誠實面對病情。

【2009/08/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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