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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醫療後不願上班之處理
2009/08/13 11:28:30瀏覽650|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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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醫療後不願上班之處理

收文日期:0980805
收文文號:0980081031
認 證 碼: 9338
主  旨:因職業災害醫療後已無大礙,勞工仍拒絕回到原事業單位且未完成請假時,事業單位是否可以逕行辦理解僱?擬請釋疑﹗
陳情內容:公司有一員工(李君),原已提出辭呈,但在最後上班日的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重傷,勞工商請公司暫緩執行解除勞僱契約,公司站在照顧員工立場,同意其所請。
今李君雖未完全康復,但已休養至可工作的狀況(醫生診斷證明已不再建議休養),公司也願意調整李君職務,以符合李君體能狀況;然李君仍不願回公司上班,且未辦理請假手續﹗
公司可以逕行以曠工三日解僱嗎?或者怎樣處理較為妥當?擬請釋疑﹗ 
回覆內容:

        您好:您98年8月4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除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而依該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同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雇主應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給與預告期及發給資遣費。
        次查同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故雇主如知悉勞工發生符合「無正當理由」且「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之情事者,應於三十日內作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應明確告知勞工契約終止日。如超過三十日仍未作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雇主即不得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如有個案相關疑義,可檢附具體事證,逕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各縣市政府勞工處(局)或社會處(局)),該機關將提供所需之協助。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電詢本會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5902866或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較為迅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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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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