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委會訂定「禁止懷孕歧視勞工版及雇主版檢視表」
2009/08/05 11:45:50瀏覽772|回應0|推薦2

勞委會訂定「禁止懷孕歧視檢視表勞工版雇主版彙總

序號

勞工版

雇主版

1

面試時,老闆或主管曾特別詢問我是否懷孕或有無懷孕打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本公司招募、甄試、進用措施不因求職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2

曾聽說同事因懷孕而遭老闆或主管不利對待(例如:請假產檢困難、申請調動較輕易的工作遭拒絕……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勞動基準法第51條)本公司分發、配置措施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3

曾聽說同事因懷孕而未調薪或升遷,但年資相同或工作表現相當的其他同事已調薪或升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本公司不因受僱者懷孕而影響其考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4

老闆或主管在得知同事懷孕後,曾在言語或行為上表現出擔憂工作無法完成或將來請產假無法配合工作進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本公司不因受僱者懷孕而影響其陞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5

懷孕期間,發現自己經常被老闆或主管指正錯誤或是要求改善工作效能或考績受影響,但是我認為我的工作表現並未有過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本公司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考量懷孕受僱者需求及參加意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

6

懷孕期間,被要求經常加班的情形增加,但是其他同事未被要求加班或業務並無明顯增加之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本公司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

7

懷孕期間,公司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的機會,老闆或主管未徵詢我的意願,就因我懷孕而指派或不指派我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 本公司之薪資給付,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

8

懷孕期間,公司為員工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老闆或主管未徵詢我的意願,就因我懷孕而不讓我參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本公司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9

老闆或主管要求我簽署如果懷孕就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的約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本公司未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因懷孕或分娩情形時,須自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以相關理由予以解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10

老闆或主管未依規定給予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本公司依法給予受僱者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11

老闆或主管將產假視為缺勤而影響我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本公司對請產假之受僱者,不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12

懷孕期間,老闆或主管安排我在晚上10時至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動基準法第49條)本公司於受僱者產假期間,未終止其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13

老闆或主管以各種理由不給產假期間工資或藉故扣一部分?(勞動基準法第50條)本公司未使懷孕受僱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動基準法第49條)

14

懷孕期間,公司有較輕易的工作,我申請改調,但遭老闆或主管拒絕?(勞動基準法第51條)  本公司依法給予產假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0條)

15

懷孕期間,老闆或主管讓我改調較輕易的工作,但卻要求我必須依據新的工作內容重新核定較低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1條) 本公司考量懷孕受僱者生理狀態,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尊重其意願,讓其申請改調,且未減少工資。(勞動基準法第51條)

檢視
結果

  1. 第1項至第4項為工作環境氛圍之檢視,如有回答「是」,表示您所處的職場對懷孕求職者或受僱者可能不太友善。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勞動條件業務」項下查詢,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2. 第5項至第15項為法令規定事項之檢視,如有回答「是」,表示您的老闆或主管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您可敘明服務單位名稱、地址,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或請求協處。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1. 貴公司如全部符合規定,表示貴公司提供一個無歧視、重平等的友善職場,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致力於職場平權之實踐。
  2. 貴公司如有部分項目尚待改善,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勞動條件業務」項下查詢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以下是個人看法︰

  1. 其實懷孕勞工權益的保護,在於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兩個重要概念,其中「安全」更為一切原則之上。
    因為生命有無法回復性,所以,在生命有活力的時候『生命是無價的』;別等生命變成有價時,也就是要談賠償的問題時,『無價』都變成『有價』,而且是令人後悔的代價,那不是更…
  2. 政府的實際作為比消極的訂立法規、檢查表有效﹗即普遍性的勞動檢討不但能找出孕婦特有的歧視,也可發現弱勢勞工的真正無奈﹗(如派遣工)
    勞動檢查別只是找大公司,小企業的法令符合度才是關鍵,因為全國97%的勞工都是在中小型企業上班;檢查人力不足,優先找被投訴過的企業及其關係人企業就對了。
  3. 工作權在不景氣時代的壓力,應由勞資雙方共同調整心態;但雇主也需拿出良心,善待勞工,而勞工也應共體時艱來回饋雇主的善意,大家共同建立良好的勞資合作關係。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319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