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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10:01:10瀏覽1627|回應0|推薦2 | |
勞基法去年通過延後退休年齡到65歲,勞委會就陸續收到各單位來文詢問,其中台中市政府所屬機關進用臨時僱工時,曾訂出「以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條件遭抗議,因此來函詢問勞委會是否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1項的「年齡歧視」?今年也有營造業廠商公開表明拒絕錄用65歲以上勞工,遭到勞工投訴。 依據27日職訓局副局長郭振昌接受訪問時說,勞基法65歲強制退休規定,係指雇主要求勞工退休年齡,指的是退休機制,不是就業機會,雇主不能以此拒絕進用65歲以上的勞工,雇主不應單一以「年齡」為由,來回絕應徵者,應以工作經驗、能力等考量,如有雇主在求才時限制65歲以上勞工,就違反就業服務法「年齡歧視」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法雖然規定不得有年齡歧視,但並未詳細訂出年齡歧視的各種狀況,究竟有無年齡歧視,必須視個案而有不同解釋。因為即使在國外,就業年齡也會有相關的法律排除規定。 但是,就辦理招募者的角度,這也不能限制,那也不能限制,連明訂的65歲都不能限制,那該怎麼辦?年輕人找不到工作,年紀長的也想保有工作,可工作有限吶﹗總還是要取捨的,那只有增加彼此的時間浪費,作人員的篩選。 所以,清潔隊員招考,要荷重賽跑。可是清潔隊員正常工作那要荷重賽跑? 與其要我去面試,又不會錄取我,何不一開始就讓我知道我沒資格?也不要找我來「裝肖ㄟ」。 為了不要被罰,作為招募人員的我,要不斷地想『理由』去拒絕不合適的員工,又要避免踩到法令的線,唉﹗賺這個錢,真的不容易啊﹗ 延伸閱讀︰禁用65歲以上勞工 最高罰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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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