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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企業可比照先前約定辦理﹗
2009/07/06 17:13:05瀏覽575|回應0|推薦3

引用文章「颱風假」原則給薪,除非…

我看「勞雇雙方已有約定者,可參考本要點重行約定或規範。」的意思,不就是說先前的各種約定仍屬有效,但可以參考要點重新再規範。

也就是說,這次要點只管先前沒有約定者。

而勞動契約可為非書面約定,即口頭約定亦是約定,所以,勞委會這個要點有什麼用?一切回到原點嘛﹗所以,本人仍是建議王主委——『宜下台』(看文章何謂「宜給薪」? )

收文日期:0980622
收文文號:0980076780
認 證 碼:5322
主  旨: 有關「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事項,煩請釋疑﹗
陳情內容:因該要點第四項規定「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若先前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約定『其他未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事項,依公司規章辦理』;而公司規章業已於2008年以前明訂未出勤者不給薪。那是否符合約定原則,而不給薪?
回覆內容:

您好:98年6月19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三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復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故「宜」不扣發工資。另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雇雙方已有約定者,可參考本要點重行約定或規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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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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