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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08:50:32瀏覽706|回應0|推薦2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6/24)勞動4字第098013047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七條。 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二)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85902735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shiowyi@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惟如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最低保證收益之立法精神,爰修正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條文,明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於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計算。至於以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所得數額計算收益時,明確規定採計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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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