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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2009/06/22 08:42:29瀏覽1056|回應0|推薦0

九十九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壹、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執行勞動檢查,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方針。

貳、願景

發揮勞動檢查效能,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條件,落實勞動保護。

參、目標

一、經由勞動監督檢查,督促雇主改善防災設施,降低勞工職業災害。
二、提升勞動檢查效能,降低營造業等高風險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協助其控制職場危害。
三、推動安全伙伴制度、責任照顧制度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協助事業單位建立更有效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防災計畫。
四、推動跨部會合作共同減災,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五、強化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諮詢服務,增進勞工及雇主防災知能。
六、加強勞動條件查處,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
七、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肆、基本理念

促使雇主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勞動法令規定,積極採取防災、減災作為,提升勞工健康促進及心理照護作法。

伍、策略

一、採行「宣導、檢查、輔導」三合一作法,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二、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性事業或工作場所之列管,分級實施管理及監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6 月11 日勞檢1 字第0980150555 號公告檢查。
三、建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有利作法及環境,改變事業單位各階層安全衛生態度,共同減災。
四、推動與大型企業、重大工程、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締結安全伙伴,擴大防災組織,協助建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強化防災效能。
五、強化部會及各級政府間協調合作,建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各單位合作減災及共同管理機制,建構公共工程優質的施工安全衛生文化。
六、設置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診斷、輔導及相關技術資訊、管理實務之諮詢協助,並促進安全衛生知識傳播。
七、加強勞動檢查員訓練、建置勞動檢查技術手冊、指引,並善用資訊科技,建置相關申報平台,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者。
(三)年度輔導對象,不配合辦理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檢查合格,具有重大危害者。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規定者。
(八)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九)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件數較高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殘廢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刺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氣體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反應槽及儲槽等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之勞動條件專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及輔導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分項工程項目複雜之營造工程,平行承攬作業、共同作業勞工人數最多達三百人以上,
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新增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加強查察相關作業及操作人員之資格、相關機具之安全裝置吊鉤防止脫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查察乘坐設備是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7.使用道路作業或鄰近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8.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9.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為檢查重點。
10.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點,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查察事項。
(四)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義務等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捌、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精準有效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檢查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重大災害檢查: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四)申訴案檢查:依本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五)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六)交叉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外,對於檢查現場發現有其他防災檢查重點項目時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提升檢查能量。
(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查察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有否逾有效期限,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安全裝置是否正常,有無依規定辦理自動檢查。
(八)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本會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事項作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者,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九)勞動條件檢查: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得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本會針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代表。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四、(二)檢查處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迅速實施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作好保密工作;另本會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外,其他均應於查處後副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正外,如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五)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法處理。
(六)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不符法令規定,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裁處罰鍰,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該等機械或設備予以部分停工,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3.除有前述1 及2 之情形外,列為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事業單位有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函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情事者,依法裁處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罰鍰之額度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之設施與上次通知改善事項之危害情境性質相同(如設備種類、危害場所、作業型態、危害模式或工作之涉入的頻率…等相近者),且為能聯想者,可視為重複違反同一規定,逕予處分;若否,則應再行通知其限期改善,不宜逕予處分。
5.專案檢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

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製作各項預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將重大職業災害作成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類似之事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安全伙伴及跨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本會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本會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查核能力。
三、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企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規劃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立自主管理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四、推動產業安全管理提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產業事故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對策,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產業安全。針對施工期間短且具高危險之作業,通知事業單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二)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規劃辦理產業高階主管安全管理研討會,推廣國內產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並確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四)規劃辦理「公共工程金安獎」評選及頒獎活動,獎勵優良之公共工程主辦、監造單位、承造廠商及對公共工程工作安全衛生工作顯有功績之個人,促使全面提升所有公共工程的安全水準。
五、其他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所需之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及輔導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動檢查機構或本會協助處理。
(六)本會、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七)本會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全衛生事項。
(八)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初期即實施安全評核及設計用以降低風險,從源頭管理,設計正確可行的安全設施並據以編列經費要求營建廠商確實設置,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全。
(九)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施工現場之安全監造等事宜。
(十)辦理全民監督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及實施輔導計畫,藉由民間力量共同監督及檢舉營造工地之安全衛生缺失,並經由輔導機制之進行,要求營造工地改善安全衛生,以有效減少營造業職業災害。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管及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及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筆者︰以上不就是平時該做的事?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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