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南事 南燕之家 quiqui
從網路上查到『勞委會80年8月21日台(80)勞動二字第21623號函內容,勞工出庭應訊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時,其事業單位無庸予以公假.依公司以往慣例是以事假或個人特休假申請....』但於貴會法規查詢處卻查無相關解釋,那事業單位該如何處理?懇請釋疑﹗
您好:98年5月19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所詢公假疑義,查本會80年8月21日台(80)勞動二字第21623號函:「勞工出庭應訊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時,其事業單位無庸予以公假。」至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可從其約定。檢附該函影像檔一份,請 參考。 爾後,如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多加利用本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查詢或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詢問,較為迅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