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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庭作證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無庸給予公假
2009/05/27 09:53:12瀏覽1836|回應0|推薦3

收文日期:0980520
收文文號: 0980073733
認 證 碼: 1724
主  旨:勞工出庭應訊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時,其事業單位該如何處理?懇請釋疑﹗
陳情內容:

從網路上查到『勞委會80年8月21日台(80)勞動二字第21623號函內容,勞工出庭應訊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時,其事業單位無庸予以公假.依公司以往慣例是以事假或個人特休假申請....』但於貴會法規查詢處卻查無相關解釋,那事業單位該如何處理?懇請釋疑﹗

回覆內容:

    您好:98年5月19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所詢公假疑義,查本會80年8月21日台(80)勞動二字第21623號函:「勞工出庭應訊與其事業單位無關之訴訟案時,其事業單位無庸予以公假。」至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可從其約定。檢附該函影像檔一份,請 參考。
    爾後,如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多加利用本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查詢或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詢問,較為迅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回覆附件: 文件下載 台八十勞動二字第21623號函.pdf (22.73 KB)

而與事業單位發生勞資爭議之訴訟,當勞工為原告時,應先以事假辦理,若爭議判決成立時,事假才改為公假辦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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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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