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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2 13:24:28瀏覽484|回應0|推薦0 | |
引用自︰雇主要求員工自主隔離 要給工資 而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又說,「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以,如果不給『自主隔離工資』,那其他員工就可以依此提出『主動資遣』,那此時雇主不是只能默默承受?還是裝傻裝瞎不管有沒有傳染的風險?或者嚴格禁止員工自行赴疫區旅遊? 其實,我認為『因公要給,因私則勞資協商』較為合理, 我要是雇主,我一定派他出差勞委會七天,反正是公假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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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