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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不可以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了
2009/05/08 11:47:30瀏覽1918|回應0|推薦3
資料性質:規則(§159,II,1)
公發布日:98.04.30
文  號:勞職管字第0980503116號
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主  旨: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之外國人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無關之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但於本令釋發布日前,雇主已聘僱取得我國操作固定式起重機等證照之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者,得因應生產作業需要,指派其在本會許可工作地點從事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等操作工作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聘僱關係終止,並自即日生效。

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二一○五五號函釋,並自即日廢止。

為了救失業率,勞委會真的無所不用其極﹗
但是,失業不是勞委會的事,請主委上立法院挨罵,真是教人於心不忍。

不過,這樣做對嗎?

這個叫做技術性?那技術層次會不會太低了?

勞委會不是一直以安全衛生的角度,推動體力工改機械化或輔助機械化嗎?企業改了,工作國人不願做才會給外勞做,那又不讓外勞做是怎樣?難道要雇主出走嗎?那失業率不是更增加了嗎?

勞委會對於拯救失業,其實要做一件事,就是在企業引進外勞前的招募,拼命介紹失業者去應徵,萬一,國內的失業者真的不願做這工作,才交給外勞做,這樣又可以幫失業者找工作、又可以留住雇主,不是皆大歡喜,而且又不必改解釋令。

現在勞委會這樣做,我真的認為是本末倒置、簡化行事﹗

因為幫失業者媒合,職訓局會有壓力,改解釋令只是辦公告,公告辦完壓力是雇主該如何遵守的問題,後續變是勞檢所的檢查責任。勞檢所的人力,平時已經無法負擔日常的稽查工作,所以多數是事後開單,但開單時表示必有勞工受傷(而且多半已經致死),那這樣是對還錯?大家可以公論…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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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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