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燕之家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社會團體自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 0 59605 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 ,爰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