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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自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009/04/13 09:32:01瀏覽973|回應0|推薦1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1 字第 098013016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45 期 10140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8 年夏字第 1 期 39-4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 97.05.14 ) 
要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之規定,社會團體自民國 98 年 5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社會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 0
59605 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
,爰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備註︰另「自由職業團體」預訂98.7.1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委會98.4.6勞動1字第0980130245號函)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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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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