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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第 99 條;增訂第 98-1 條
2009/03/09 08:47:13瀏覽566|回應0|推薦0

98.02.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098014008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9 條條文;增訂第 98-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9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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