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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第 50 條、增訂第 48-1 條
2009/03/09 08:41:39瀏覽544|回應0|推薦0
98.02.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801
301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0 條條文;增訂第 48-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80008451 號函核定




第 48-1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5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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