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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訂第 50-3 條條文
2009/03/09 08:38:22瀏覽678|回應0|推薦0
98.02.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1  字第 09801
30151 號令增訂發布第 50-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80008451 號函核定




第 50-3 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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