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 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 |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3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處
針對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引發所謂「無薪休假」之紛擾,勞委會明確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本會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查處,依法裁罰。
勞委會說明,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然為避免解僱勞工,勞雇雙方亦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渡難關;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依現行規定,該等無薪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鑑於目前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提高,勞委會已持續密切關注國內勞動就業情勢,將以優先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及勞動條件之基本原則,立即全面檢討外勞開放政策及引進程序與入國後之管理,加強改善國內招募程序,協助推介本勞就業;落實稽核本外勞聘僱比率並輔以專案抽查機制,經查處雇主以不實加保資料申請聘僱外勞者,均依法核處新台幣30萬元至60元萬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外勞許可;檢討外勞開放業別及核配人數等措施,以保障及穩定國人就業。
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因景氣因素,欲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一定要與勞工協商;如遇瓶頸,勞資雙方都可以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處。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或是「行政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對於本日部分勞工團體到會陳情,勞委會表示,所提多數訴求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可以落實執行,具體違法之個案亦將立即查處。至有關「勞保薪資不予調降」、「訂定定型化契約參考範例」、「發放在職薪資補貼」及「成立勞工紓困基金」等建議,因涉法令限制,將進一步研議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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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評論︰- 無薪休假要協商﹗大量解僱要協商﹗但「倒閉」是不必協商的。
那這個協商有效嗎?或許對大的企業有效而已。 - 圍勞委會,就同意勞工團體的要求?
那繼續圍吧﹗再多提些要求吧﹗ 管它合理不合理,反正勞委會都會屈服的。 延長失業給付、提高老年給付、提早申請老年給付… - 和我之前說法一樣,失業、無薪假、紓困方案、獎勵投資、外勞引進…等,
如果沒有結合,那勞委會不拜託雇主別減薪、裁員、無薪假,就偷笑了… 不然有本事去罰力晶、茂德、奇美電…看看, 看他們是倒給你看還是政府買單? - 勞委會真正應該檢討的是「派遣工」相關事宜,
否則奇美電裁員一大半,都不是他的員工?罰誰啊? - 獎勵投資應與付給本土勞工(不含經理人、董監事)的酬勞給合,
這樣雇主才不會隨便把員工當作「成本」, 動不動就砍(裁員),就變更項目由「正職」變「派遣」。 勞工團體應該多多爭取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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