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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11:08:00瀏覽10148|回應1|推薦1 | |
◎無薪假的實施︰ 1. 無薪假依勞基法需先經勞資協商,為避免引起勞資爭議,有關無薪假之實施,均應事前作好勞資協商(應留有會議記錄及員工簽名為佳,以備日後所需)。 2. 若無事先協商致員工申訴,即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廿二條,有上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可能受罰六千元至六萬元以下。 3. 縱使排休無薪假,公司至少都要支付最低基本工資(17280元/月)以上,若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廿一條,亦可罰資方六千元至六萬元以下。 ◎資遣的實施︰ 一、 資遣理由限制︰勞基法第11條——【可引用第(2)、(4)、(5)項】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 資遣費規定︰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 (1) 適用勞基法部分年資︰ (2) 適用勞退新制部分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3)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4) 適用勞退新制者,於適用勞退條例前的年資,適用勞基法規定辦理。 三、 資遣預告期規定︰勞基法第16條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四、 資遣報備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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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