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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薪假、資遣、減薪相關法令注意事項︰
2008/12/09 11:08:00瀏覽10148|回應1|推薦1

◎無薪假的實施︰

1.          無薪假依勞基法需先經勞資協商,為避免引起勞資爭議,有關無薪假之實施,均應事前作好勞資協商(應留有會議記錄及員工簽名為佳,以備日後所需)。

2.          若無事先協商致員工申訴,即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廿二條,有上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可能受罰六千元至六萬元以下。

3.          縱使排休無薪假,公司至少都要支付最低基本工資(17280/)以上,若低於基本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廿一條,亦可罰資方六千元至六萬元以下。

 

◎資遣的實施︰

一、   資遣理由限制︰勞基法第11條——【可引用第(2)(4)(5)項】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   資遣費規定︰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12條——

(1)   適用勞基法部分年資︰
a.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適用勞退新制部分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3)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4)   適用勞退新制者,於適用勞退條例前的年資,適用勞基法規定辦理。

三、   資遣預告期規定︰勞基法第16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四、   資遣報備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3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減薪的實施︰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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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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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破1000人次
2009/06/17 13:28

不知該高興還是難過?

高興﹗是瀏覽人次破新高﹗

難過﹗是關心這個議題的人都是感受到這樣的壓力,
希望有幫到路過的朋友﹗


不認識你、不認識我,
我就是陌生南人﹗
歡迎你來認識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