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0971127 |
發文文號: | 北縣總工華福字第0770號 |
主 旨: | 有關適用勞退新制勞工死亡後無遺屬者,其退休金權益處理,請 查照。 |
說 明: |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1月5日勞動4字第0970130853-1號函辦理。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同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金。
- 為確認勞工權益,勞工如權益,勞工如無眷屬者,可預立遺囑(遺囑之格式應符合民法規定)先指定請領人,相關宣導資料如附件,請復惠予宣導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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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容: | 參加勞退新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 勞工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 請領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惟為確保勞工之權益,參加勞退新制勞工如無遺屬者,可預立遺囑(遺囑之格式應符合民法規定)先指定請領人,勞工死亡後,其所指定請領人即得持憑遺囑請領死亡勞工個人專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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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時應備之書件及注意事項 |
| - 勞工退休金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申請書及收據。
- 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謄本。遺屬為養子女時,需載明收養及登記日期。
- 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章),又為確保勞工及指定請領人之權益,建議勞工持憑遺囑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 遺囑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帳戶影本。
-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日起5年內逕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不需透過事業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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