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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出生後死亡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給予喪假6日。
2008/11/25 13:20:04瀏覽2608|回應0|推薦0

勞委會回覆-960063925

您好,您3月2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了。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8週產假,其配偶亦可請2日之陪產假。至於嬰兒出生後死亡是否應給予喪假,係以嬰兒脫離母體後是否曾獨立存活為要件,故嬰兒脫離母體後如曾獨立存活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規定給予喪假6日。

敬祝 平安健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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