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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時,雇主可予以資遣…
2008/11/24 10:54:57瀏覽1596|回應0|推薦0

引用文章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相關工作之調整,應由勞工自行與雇主重新協商議定之。

收文日期:0971118
收文文號: 0970084148
認 證 碼: 6748
主  旨: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時,雇主可予以資遣,懇請釋疑。
陳情內容: 當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時,雇主可予以資遣,懇請釋疑。
另當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到無安全危害(即隨時會復發以致有生命危害之虞)時,雇主可否不准其銷假上班,懇請釋疑。
回覆內容:   您好,我們已收到您97年11月17日的電子郵件了。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依據上開規定,請假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等有關事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前述相關之法令規定,您可直接到本會網址:www.cla.gov.tw「勞工法令查詢系統」項下查詢。
三、綜上,如勞雇之間發生爭議,可檢具相關資料(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或請求協助,以維權益。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電洽本會服務專線,電話:(02)85902866。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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