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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相關工作之調整,應由勞工自行與雇主重新協商議定之。
2008/11/17 13:36:26瀏覽661|回應0|推薦0
收文日期:0971031
收文文號: 0970082881
認 證 碼: 9318
主  旨: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要求雇主調換工作,雇主可否拒絕,懇請釋疑。
陳情內容: 有勞工原從事輪班的粗重工作,因病(非職業因素)於治療後,經醫師診斷證明「僅可適合從事輕便工作」,勞工據此證明,要求調整其工作,如雇主目前並無此工作,雇主可否予以拒絕?再者,如有此輕便工作,其薪資等勞動條件,雇主可否給予適度調降?以上疑問,呈請釋疑。
回覆內容:   您好,您97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謝謝。
有關來函所詢勞工因病(非職業災害因素)是否可要求雇主調整其從事輕便工作及工資調降一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應於勞動契約約定。案內所詢事項,應由勞工自行與雇主重新協商議定之。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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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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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08/11/24 10:54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當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時,雇主可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