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
新版
)
首頁
文章創作
個人相簿
訪客簿
作家簡介
加入好友
|
推薦此部落格
|
加入我的最愛
|
訂閱最新文章
作家:陌生南人
作家
陌生南人
文章推薦人
(0)
其他創作
‧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的切割線?
‧
勞工的國定假日調整了
‧
轉載︰勞動部資訊之[每年應檢視勞退舊制專戶餘額缺額補足]
‧
別以為不玩股票,股災與你無關?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04年7月1日有新表…
‧
勞動基金今年截至2月底,獲利只有411億元 ,不及台股漲幅的一半…
‧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修正勞動檢查法條文
‧
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
勞動部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最新創作
‧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的切割線?
‧
2019日本東京輕井澤
‧
那種感覺回來了?
‧
24歲就接手沉重家業是?
‧
考績過後
Google AdSense
字體:
小
中
大
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相關工作之調整,應由勞工自行與雇主重新協商議定之。
2008/11/17 13:36:26
瀏覽
661
|回應
0
|推薦
0
收文日期:
0971031
收文文號:
0970082881
認 證 碼:
9318
主 旨:
有關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要求雇主調換工作,雇主可否拒絕,懇請釋疑。
陳情內容:
有勞工原從事輪班的粗重工作,因病(非職業因素)於治療後,經醫師診斷證明「僅可適合從事輕便工作」,勞工據此證明,要求調整其工作,如雇主目前並無此工作,雇主可否予以拒絕?再者,如有此輕便工作,其薪資等勞動條件,雇主可否給予適度調降?以上疑問,呈請釋疑。
回覆內容:
您好,您97年10月31日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謝謝。
有關來函所詢勞工因病(非職業災害因素)是否可要求雇主調整其從事輕便工作及工資調降一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應於勞動契約約定。案內所詢事項,應由勞工自行與雇主重新協商議定之。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回覆附件:
無
(
心情隨筆
|
工作職場
)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2392152
引用者清單(1)
2008/11/24 10:54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當勞工因病無法完全恢復時,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時,雇主可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