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無薪休假」恐慌症 勞工界蔓延
首先幫作者更正,解釋函為(83)台勞動二 字第 35290 號,不是勞動字第 3529 號,查解釋函要函號正確才行唷,我將其原解釋函摘錄如下︰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83)台勞動二 字第 3529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9-21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8-2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3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5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3-214 頁 |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 73.07.30 ) |
要旨: |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
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
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
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
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
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
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73.07.30) |
但實務運作上,可不是這麼簡單的。因為景氣不佳,不會只有一家停工﹗而停工最主要的因素是沒有生意作,所以不需「工」才會「停」。大部分有良心的老闆也不願意這樣啊﹗所以共體時艱是必要的思考準備…
但是先決條件是,跟的老闆要有良心,沒有良心的那還是先設停損,趁早換工作吧﹗但記住是換工作,而不是沒工作唷﹗因為這波不景氣會很久,一旦沈潛,可能要浮上來的機會更低了,時間也恐怕會很久,有機會長到讓你去唸個大學畢業景氣也還沒回復…
所以,實務運作上無論是那一種狀況,就是協商、協商、再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