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 (中華民國91年3月 15日北檢茂律緝字第771號)
通緝個案內容:九十年偵字第10544號.
行為發生或行為終了日時: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及民國87年1月14日
犯罪處所:宏律法律事務所,台北市延平南路185號7樓
案由:偽造文書及共謀偽見證
通緝事實:被告為告訴人之配偶江明樺,告訴人不同意出售加拿大房地產 ,
被告與薛欽峰民國87年1月13日及民國87年1月14日兩次共謀於轉讓不動產同意書紙偽簽後由薛欽峰以律師身份作偽見證後,
由被告江明樺辦理不動產移轉得逞,因涉嫌犯法畏罪並攜子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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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由同案犯罪共謀涉案人薛欽峰(現改名為 薛欽木蕊現職南國春秋律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52號 6樓 之一) 於民國89年11月17日在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說明本案所提出答辯書所載。
2.薛欽木蕊即同薛欽峰答辯書所載說明,係原任職宏律法律事務所時,在宏律法律事務所地址即台北市延平南路185號 7樓處所,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及民國87年1月14日兩次共謀於轉讓不動產同意書紙偽簽告訴人簽名後,由薛欽峰以國家授予律師身份為加拿大轉讓不動產同意書記載上,一再作不實偽見證。
3.薛欽木蕊即同薛欽峰為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及民國87年1月14日兩次犯罪脫罪,雖眾人明眼即可見知文件上被偽簽告訴人之簽名與留底告訴人已遺失護照影本舊簽名筆跡十分不同等事實,仍安排其當時助理在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說明會上,為捏造無中生有的過程,作眼見告訴人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及民國87年1月14日兩次曾至現場親自簽名的假見證。
4.薛欽木蕊即同薛欽峰知犯罪事發後,唆使共謀被告江明樺威脅告訴人不得追究以免愈不利告訴人被挾持中3兒女的處境,並在台北律師公會倫理風紀委員會說明會上假被告江明樺所言說本人有精神問題而不願出面。
5.已有由薛欽木蕊即同薛欽峰保留及提供的客觀十足證據及,確具體犯罪事實知薛欽木蕊即同薛欽峰知法玩法,明知故犯,一再利用國家授予律師身份為加拿大轉讓不動產同意書記載上,作不實偽見證,以已達後來侵權得逞具體犯罪事實。
6.告訴人,曾移民加拿大並在溫哥華生有2女1男,在為將台灣家產陸續變賣移至加拿大定居時,陸續產生不同意見,夫妻感情影嚮失和,又在最後一筆財產處理中,有現南國春秋律師事務所薛欽峰律師等人大力籌謀陷害,以使告訴人致今配偶江明樺因畏罪而攜子女及家產潛逃,到處求助至今快5年,獲 貴署於民國89年11月16日受理偵辦迄今,仍懸而未決無果。
7.懇請 檢察長公鑒體恤民艱主持公道,惠助迅予不法被告提起公訴治其應得罪刑及擔
負相關責任,懇請大力幫忙,告訴人必終生感恩不盡。謹
敬 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茂林檢察長公鑒
告訴人:許登昭
身份字號:Q12043****
住址(戶籍):台北市文山區樟新街五巷二號七樓
電話:(02)86617781 傳真(02)8661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