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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傑案,或曾成傑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一案,指原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湘西州政協委員曾成傑等「三館公司」相關自然人(檢察院[檢 1]和法院[案 1][案 2]認為此案非單位犯罪)分別因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等罪名於2008年被拘留、逮捕,2010年一審判決,2011年二審判決,該案主犯曾成傑於2013年被核准死刑並槍決的一宗非法集資刑事案件。 曾成傑案是湘西非法集資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曾成傑被官方稱為「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是其中唯一被判處死刑者。2013年7月12日,在代理律師未接收死刑覆核裁定書[1],法院未通知家屬、未安排刑前與家屬會見的情況下,曾成傑於長沙被執行死刑。 曾成傑(1958年11月1日—2013年7月12日),曾用姓名曾維亮,出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邵陽專區(今邵陽市)新邵縣,長期在湖南省從事建築工程承包和房地產開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拘捕時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湘西州政協委員。 1983年,曾維亮的父親出面替他從家鄉生產大隊信用社貸款2萬元,曾及其合伙人得以承包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辦公樓加層改造項目;至1985年,在貴州省施秉縣和黃平縣完成約10個工程項目,客戶包括法院、公安、稅務、教委等多個政府機構[2]。 1985年初,曾維亮自立工程隊不到2個月,疑似被其原合伙人舉報「貪污公款」,抓進縣看守所「收容審查」3個月後,檢察院經審計後得出結論「經清查曾維亮經手的貴州工程項目,開支大於收入,沒有發現其有貪污行為。」的結論,以所謂「取保候審」方式結案。曾欲討清白,有關部門互相推諉不了了之。工程泡湯,曾欠下家裡和大隊信用社幾萬元債務。[2][3] 1993年底,曾成傑被舉報「行賄」,被吉首當局以「收容審查」名義關押半年後「免予起訴」。[2][3] 曾成傑承包吉首商業城香港街工程,決算意見與開發商相差約100萬,協商不成,曾成傑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終勝訴[2][4]。 湘西州機電公司的機電大廈交付使用後,建設方不按約付款,曾成傑訴至法院,經一審、二審、再審,終勝訴[4]。 吉首市的士街幸福大樓項目由吉首個體戶朱建華開發,他不支付工程款反將曾成傑方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令朱建華支付曾成傑方180餘萬元工程款[4]。 1999年,曾成傑被控雇凶將田迪坤面部潑濃硫酸毀容(經鑑定為重傷),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審改判四年;判決書認定的曾成傑買兇動機是其與湘西機電公司的工程款糾紛[2]。2001年8月獲假釋後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3]。2003年5月刑滿[2]。 2004年1月8日,曾成傑拿下三館項目,成立三館公司。朱建華通過向中央和地方各級官方寄黑材料、向地方領導發簡訊以及書刊、網站等方式,對曾成傑及其公司進行造謠、誹謗。曾成傑第二次向朱建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1元,在省級報刊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曾成傑雖勝訴,但深受誹謗影響,得不到銀行貸款[2]。 2005年,曾成傑被評為第二屆「中國企業改革十大傑出人物」[3]。 2006年12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曾成傑雇凶傷人案原判,發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審。2007年10月,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審宣告曾成傑無罪。後證實,誣陷曾成傑傷人的主謀正是與他在生意上有過節的吉首商人朱建華。[3][2] 據判決書,曾成傑在2003年6月至9月間,先後獲得吉首市的「三館」(湘西州體育局的體育館、州文化局的圖書館與群藝館)項目,隨即註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後變更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最終變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曾成傑於14日率三館公司52名員工,帶現金132370元和棉被600床、軍大衣300件、毛巾1000條、礦泉水、食品、藥品、救災工具等價值30多萬元物資趕赴四川災區。5月15日晨到達綿陽市人民政府,獲得領導接待和災區通行證,下午赴平武縣平通鎮。 5月30日,曾成傑再率48名員工、10台車輛運送大米46000多斤、方便麵1000件、礦泉水200件、其他食品、日用品、洗漱用品等捐賑款物到平通鎮。 6月21日,三館公司與湖南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吉首舉辦大型文藝晚會,由湖南衛視著名主持人主持。[5] 2008年3月23日,何澤中上任中共湘西州委書記,四個月前,他從湖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調任湘西州委副書記,專門對湘西民間集資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新官上任後,延續近十年的「提倡民間融資」,在州政府在州「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中悄然消失。[6] 2008年6月,州委、州政府在黨政機關內部下發「嚴禁公務員參與融資」的文件,這被公務員們視為最後通牒和整治集資的信號,原先積極參與集資的黨政機關人員紛紛撤資,大戶們也緊急抽資,引發了民間擠兌潮[6]。很多消息靈通的公務員們提走了全部本金和高額利息。而普通吉首集資戶老李全家,投入200多萬元,最終只拿回了一百餘萬,利息一分沒得,本金損失過半,他對記者說[6]: 2008年7月,當地政府通知融資企業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底層集資者絕望情緒開始蔓延[7]。據湘西自治州政府有關部門介紹,2008年8月開始,一些集資公司出現了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現象,至8月底,資金鍊出現斷裂的一些集資公司相繼宣布降息和延長兌付期限[8]。 2008年8月,老闆逃跑的傳言四起,集資者聚集三館公司樓下,曾成傑給聚集的近千人分批開會的形式當面解釋,讓保安發了10多盒自己的名片[7]。8月16日,曾成傑召集投資者開會,宣布當年9月1日後利息降到三分,2009年5月後不再融資,2009年年底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不同意,官方認為三館公司方案違反政府「三年還清、只還本金、不還利息」的規定,對無力還款的其他集資企業不利。[9] 相比其他困局中的湘西集資企業主,曾成傑自認為完全具有償還能力,因為三館公司融資金額有34個多億元,扣去已償還的26多億,僅8.2億元未還,而三館公司的資產有23.8億元且其融資大部分用於開發三館項目等固定資產投資,按當時政府認可的資產價格,三館公司資可抵債。不少群眾至今信任曾成傑,案發後一些村委會等單位為其上書作保。曾成傑承諾一年多內還清全部融貸款,並向部分急需群眾兌現,觸怒了時任吉首市長宋清宏。[10][7] 分別由福大房地產公司未按承諾兌現付息、州長何澤中的座車在州政府門前拖行一上訪老婦200米兩事件觸發,2008年9月,湘西先後發生了兩起群體性事件,群眾分別圍堵了吉首火車站和州政府[11]。 曾在2008年隨湖南省政府工作組前往湘西維穩的一位知情人士對記者稱[6]: 2009年1月政府出台兌付集資款政策後,一女性集資戶吳安英感到絕望,於1月12日自焚受重傷(此時曾成傑已被抓3個月)[7]。
曾成傑並非湘西州本地人,又在其老家邵陽建了一座號稱五星級的大酒店。
2008年10月2日晚上,曾成傑等湘西22家集資企業的老闆和財務負責人被召集在吉首市政府會議室與市領導開會過程中,湖南省公安廳民警帶隊的武警闖入,抓走參會的五十多人[7]。 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10·2」專案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曾成傑刑事拘留[7]。 2008年12月17日,受湘西州公安局委託的湖南省華信司法鑑定所出具《關於湖南省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集資相關事項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這份司法會計鑑定書中說[12]: 該鑑定書第29-30頁第(十二)項明確說明[13]: 並在第39頁特別強調[13]: 2008年12月17日湖南省華信司法鑑定所《關於湖南省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集資相關事項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檢 2][12]
華信的會計鑑定顯示,三館公司總資產7.7億元,負債18億元,資不抵債。湖南高院依據華信司法鑑定所的鑑定認定,截至2008年9月30日,三館公司集資總金額為34.5億元,涉及24238人,累計達57759人次。扣除已還本息,集資詐騙額近8.3億元,直接給群眾造成損失6.2億元。[14] 高銘暄、趙秉志、陳興良等9名著名刑法學專家曾對曾成傑案做出一份《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辯 1],其中談到了這份司法會計鑑定書的效力問題。這份意見書指出,司法會計鑑定所針對的是訴訟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只能反映企業所登記的財務會計狀況,對於企業真實的業務數據和經濟活動情況的評價,無法做到百分百的全面和客觀;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特別是涉及資產數額等事實的認定,必須進行專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兩審都未出現,而法律規定,這是必須向被告人出示的證據,而且被告人如有異議還可以提出申請重新評估。[15] 2008年10月曾成傑被關押後,不到三個月,三館公司及關聯公司資產便被政府強行處置,資產價值從最初的評估報告23.8億,層層遞減,關鍵的資產評估報告至今未向法院和公眾提供。最終,部分房地產項目以3.3億元出讓給一家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屬國有獨資企業,其餘去向不明。[6] 曾案一審開庭前,三館系企業資產已被行政當局處置,且處置過程準確信息未公開。現在外界可知[15]:
曾成傑的二審辯護律師王少華說:「首先未有判決售出財產違法,其次這樣明顯的賤賣,造成清償集資款明顯減少,這也是形成所謂給集資群眾帶來損失所在。」如同近年來在鄂爾多斯、溫州等地出現的民間借貸案一樣,這種先於法院判決的資產處置方式盛行,廣受指責卻未見停。[15] 一審開庭前,2010年6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出公函《關於被告人曾成傑等集資詐騙一案補充偵查的建議》[案 3],表示本案缺少三館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資產評估和清查核資情況的鑑定,建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 2010年7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回函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 據一審判決書[案 1]:
據二審判決書[案 2]:
在共111頁的二審判決書[案 2]中:
王少光說,已經兌付的這6.23億元再加上這400多萬元,是總額的50.1%,可倒推算出,案發時未歸還本金應該是12.5億元,與前面說的17.7億元相差5.18億元(假設會計鑑定完全真實、客觀)。二審判決出來後,他就開始向最高院反映這一問題。[15]
曾成傑案一、二審庭審時均沒有出現任何資產評估報告,更不存在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質證。王少光認為,湖南司法機關隱匿了報告,而該報告對案情至關重要[16]。對於法院為何不公開資產評估報告,湖南省高院有關負責人不願回答記者[6]。 王少光多次申請司法機關調取,沒有結果。2012年年底,王少光又兩次向最高法院遞交請求,要求調取三館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資產拍賣資料並開庭質證,無果[17]。 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不斷有集資者向王少光反映,曾成傑死刑已被核准。但每次他打電話給死刑覆核法官,得到的答覆都是否定的。王少光和曾成傑還對案件存有信心。[16] 2013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法學本科出身但沒有當過一天司法官的時任中共湖南省委書記周強當選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兩會」之後,曾成傑擔心起來,覺得自己要完了[16]。王少光也有不祥預感[17]: 然而,2013年3月,王少光收到了一份湘西官方內部人士從武漢寄來的三館公司資產評估報告的複印件。這位人士告訴王少光,他在湘西寄過多次沒能寄出。這份文號為「開元(湘)評咨報字[2008]第002號」的報告是吉首市人民政府委託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完成的,以2008年8月31日為基準日,三館公司的總資產評估價值為8.29億元,清算價值為6.47億元。正如中共湘西州委機關報《團結報》當年的報道,湘西州政府曾於2008年12月21日通報吉首非法集資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三館公司資產總額為6.47億元。[17] 開元的資產評估報告中說明[6]: 王少光認為,這份評估報告低估了公司資產,不到三館公司資產實際價值三分之一,例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產,也違反評估規範,沒有按照房產價值評估,而是按照在建工程進行評估。但即使按其6.47億的估價和湖南省政府處理湘西民間融資「只還本金、不計利息」的政策,拍賣所得也足以償還7.1億元集資本金,尚有2.8877億元的盈餘。因此,檢察院所謂「三館公司給融資群眾造成6.2億元的經濟損失」並不存在。[16][17] 拿到這份資產評估報告,王少光立即致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法官康瑛。康瑛說,必須要原件。2013年3月底,王少光致函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請求提供原件,但等了一個月沒有回應。[17]於是,王少光去開元評估公司核查,2013年5月27日上午[16],他找到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陳邁群。陳邁群確認這份複印件的真實性,但拒絕開具證明。王少光說:「他說,這個報告給委託機關四五份,他那裡有原件,但是必須檢察院或法院來複印才行。」 2013年5月底,《中國企業報》記者採訪到在評估報告上簽名的該評估項目負責人何穎偉,其答覆與陳邁群的基本一致。他介紹說,該公司一共派了十多人參與,自己在吉首待了二十多天才完成評估。關於評估價值8.29億元,清算價值卻為6.47億元的原因,何穎偉答,資產要在一定期限內變現,所以必須降價出讓[17]。至於礦產部分資產,何穎偉對記者說:「礦產是別的公司單獨評估的,我也講不清楚,你最好去問政府。」[6] 王少光把該資產評估報告複印件以及核實情況書面說明寄到最高法院[17]。因未獲得報告原件,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6]。 二審後,律師王少光幾乎每個月都從北京乘航班飛到長沙會見曾成傑至少兩次[16]。 2013年5月27日,王少光上午找到陳邁群確認新證據,下午趕赴長沙見曾成傑[16]——這卻是最後一次會見,王少光向記者回憶道[11]: 王少光說,他曾問曾成傑,為什麼在這個節骨眼上還鬧事打人。曾成傑告訴他,當時那個警察有意激怒他,他們隨後發生了爭執,但他沒動手。後來看守所方要他為此次「惡性事件」寫檢查,必須承認打人了。一開始,曾成傑堅決不寫,因此被看守所上了「大銬」(一種酷刑,將人四肢吊起,身體懸空)。曾成傑不堪重刑折磨,最終寫下了書面檢查,承認毆打警察。曾成傑告訴王少光,自己可能中了圈套,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管教幹部拿到他的檢查後,說了這樣一段話[11][18]: 不能排除曾成傑在看守所內被政法人員下套構陷其「襲警」而上報促殺的可能性,但王少光感嘆,這些事情都已死無對證了。 最後一次會見時,曾成傑對王少光說[11]: 曾成傑是政府樹立的湘西非法集資案標誌性「主犯」,其申訴過程又涉及到追索資產向集資戶還債等問題,不利於當局掩蓋真相和「維穩」。後來,法院未通知家屬和律師而倉促宣布他被「槍決」後,外界也懷疑他可能早已在長沙市第二看守所內或別處被害身亡。 2013年6月13日,曾珊從其親戚那裡聽到已核准死刑的傳言[17]後,在微博上說[19]: 一名叫周澤的律師在微博上告訴她「別信謠言,姑娘。」曾珊回復「那我信什麼?」[19] 王少光也從北京聽到了這個傳言,他讓曾珊去探最高法院的口風;6月13日當天,曾珊去信訪接待室填表,當場得到預約[17]。 2013年6月14日(即後來官方稱核准死刑之日),曾珊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室2樓一個帶有玻璃隔音板的小房間見到了一位三四十歲的男法官康瑛,隔著玻璃聊了半個多小時。曾珊遞給康瑛一本80頁的三館公司所有工程項目圖片冊(6月初,王少光也寄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所有委員,各刑庭庭長,監督死刑覆核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等,他「感覺領導沒有時間看具體內容,畫冊很直觀,一看就知道曾成傑做了這麼多工程,怎麼可能有詐騙呢?」)。[17] 曾珊問:「我爸的企業被省政府旗下的企業買走了,我覺得湖南那邊有壓力給最高法院,會不會影響你們的判決?」康瑛答: 康瑛還表示: 最後,曾珊問:「見了這麼多死刑喊冤的,會不會麻木?」康瑛回答: 曾珊說,聽了法官的回答,她相當放心,相信「最高法院會還我父親一個清白」。《南方周末》記者未能聯繫到康瑛核實上述說法[17]。 6月16日父親節,曾珊決定「絕食救父」。6月17日,她頭上纏著塊寫有「絕食救父」的白布,去最高法院門口,在旁邊的信訪窗口拍了張照片。6月18日,又去了北京湖南大廈。[17] 6月21日,曾珊見了一些記者,有人說她是當代緹縈,也有人用重慶黎強之女救父的故事鼓勵她。她給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寫了封信,「請求周叔叔幫我留下善良正直的父親」。她又貼出了「賣腎救父」的微博,得到一家入口網站支持。[17] 王少光說,在5月27日和曾成傑會面後,他和曾珊不斷地整理、遞交材料。王少光的手機上存了數十條司法機關簽收快遞材料的簡訊通知。一個多月里,王少光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遞交申請,希望司法機關調取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證據[16]:
7月6日,徐昕、易延友、周方、楊在明等律師、學者以及李莊(現著名非律師)、曾珊參加網易「民間融資罪與罰——以曾成傑案為例」研討會[20]。有人批評王少光辯護意見過於軟弱,應抓緊時間提交一些有顛覆性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死刑覆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7]
2013年7月11日,王少光在湖南「有關部門」的朋友向王少光透露[1]: 此時,王少光仍未收到關於死刑覆核結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1]。7月11日晚上,有人打電話給王少光,稱曾成傑的死刑確實被核准了。王少光並不相信,他希望朋友再打聽一下[16]。 7月12日早上,王少光又接到不同渠道的電話,稱曾成傑要被執行死刑了,王少光趕緊給康瑛打電話。多次詢問下,康瑛終於承認,最高法院已核准曾成傑死刑,但稱不知何時會執行[21]。王少光很意外,按他過去多年的經驗,覆核結果會先通知律師,如果律師有問題可以再提,一般最高院法官會再見律師一次。王少光問康瑛:「這個案件發現了兩個新證據,有近5.2億的誤差,就敢判死刑?」;據王少光轉述[17],康瑛答: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法 1]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文 1]規定: 電話中,康瑛同意王少光遞送新材料。王少光把寫好的材料帶在身上,打車趕往最高人民法院。「我有種感覺,覺得已經沒有用了。」路上又有人告訴他,死刑已經執行了。這期間,他和曾珊頻繁通著電話。[16]近中午趕到刑二庭時康瑛已下班,下午2點才把材料交給康瑛[17]。 7月12日,曾珊從北京回湖南之前,還在和王少光律師商討案情,對案子的走向抱有期待。當天上午曾珊到達長沙後,接到哥哥曾賢的電話:「哥哥說爸爸已經被執行死刑,通過注射方式。」曾珊稱,她不相信這是事實,但次日上午,他去到長沙中院門前查看布告後,才知道父親確實已死,而行刑方式不是注射而是槍決。[22] 據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發出的《布告》[案 4]和寄給家屬的《死刑執行通知》[案 5],2013年7月12日上午,曾成傑被與一李姓故意殺人犯、一李姓搶劫犯共3人同批槍決於長沙市沙坪刑場,終年55歲。 曾成傑死後,他的次女(長女同案入獄)、大學剛畢業的曾珊和二審辯護人、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分別表示,決心申訴到底。 2013年7月13日(曾成傑被槍決次日),王少光在網上發表「緊急聲明」[10],試圖「更正」《長沙晚報》關於曾案主要事實的報道[23],最後指出,2008年案發時任湖南省長、2011年兩審判處曾成傑死刑時任省委書記的周強,2013年上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三個月即作出前任院長王勝俊近兩年未批的該案死刑核准。 7月1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官方微博就曾成傑案連發4條微博,稱「曾成傑系集資詐騙案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引發集資戶自焚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並將曾成傑案與吳英案進行對比,試圖引導輿論[14]。 7月15日,王少光表示,將陸續公布辦案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違法的情節、無視律師辯護權的情節。曾因未做無罪辯護,出庭風格不夠有力,還在二審辯護詞[辯 2]中稱自己「斗膽」而遭律師界批評為「軟弱」的王少光,此時無所顧忌地挑戰某國家暴力機關和某黨和國家領導人,他說[24]: 7月15日,王少光告訴《中國企業報》記者,待和曾成傑的家屬商議後,準備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最高檢依法提起抗訴[14]。王少光對美國之音記者說[24]: 中國著名律師張思之向德國之聲表示[25],王少光公開聲明中對周強的質疑有一定的道理: bx專欄作家葉匡政認為曾成傑案就是新版的「打土豪」[25]: 7月15日,茅于軾發言:「在廢除死刑之前政府有權殺自己的老百姓。但是必須出於公心,因此要向公眾公布案情充分說明理由。絕不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更何況非法集資罪的條文有嚴重缺陷」[14]。 曾成傑之死引起部分商界人士恐慌與憤怒。 柳傳志在小範圍座談時說「從現在起我們要在商言商,以後的聚會我們只講商業不談政治……」,隨後在一個名為「正和島」的企業家社交網站上,引起一場風波——島民王瑛提出抗議,並宣布「退島」[14]。 2013年7月12日曾珊的父親被槍決當晚,曾珊的第一條微博被轉發數萬次,很快成為輿論焦點[17][26]: 7月13日17時19分,長沙中院在新浪微博發出關於此事的首條微博[27]: 這條眾評「冷血」的微博發出不久即被長沙中院刪除[27]。 7月13日18時56分,長沙中院又發一條「死無對證」,被認為欺負死者不能說話的微博[27]: 13日夜20時,長沙中院發微博道歉[27]: 7月13日21時許,曾珊稱,7月12日她從法院內部人士接到消息稱,其父親在當天已被執行死刑,她慌忙打電話給看守所,被告知其父確實已經在當天上午被法院帶走,她趕到法院門口看到布告[案 4][26]。21時26分,曾珊發微博向長沙中院致歉[28]: 曾珊弔詭轉向,向長沙中院道歉,表示只想要回父親的骨灰,網友疑其遭到當局威脅[25]。7月14日01:11:12,曾珊發微博澄清[29]: 有的中央媒體和體制內公職人員也對長沙中院的做法和微博發出批評。 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鄭州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隊政委呂宏偉在其新浪微博上建議長沙中院院長羅衡寧引咎辭職,理由是[30]: 7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報《檢察日報》刊文稱,應充分保證死刑犯及親屬最後告別權。 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專訪時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曾成傑死刑判決的日期是2013年6月14日(即曾珊在最高法院面見法官之日)。至於通告社會和通知家屬問題:「據我們了解,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執行當日將曾成傑的死刑執行布告貼於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傑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繫方式,故當日執行後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傑的女婿(大女兒丈夫),並通知其於一周之內領取曾成傑的骨灰。」[31] 7月14日,曾珊稱收到了長沙中院13日以掛號信寄出的《死刑執行通知》,展示在其微博上;當晚,在天涯社區就此事與網友訪談[32]。通知書內容為[案 5]: 7月15日一大早,曾珊和曾賢趕到長沙市第二看守所,呆了整整一上午,工作人員以領導開會為由未將遺物拿給兄妹倆。臨近下班時,看守所負責人帶著幾名法院幹部前來與曾賢交涉,讓其先到殯儀館領骨灰,再回到看守所拿遺物,法院拿了一張手寫清單,稱是曾成傑行刑前留下的遺囑,內容除交代棉衣內褲等生活用品燒掉之外,還要求工作人員把打官司的資料以及分別寫給兒子和律師的信轉交親人保管,落款時間正是7月12日。不過,這份清單仍然被家屬質疑。曾賢表示,字跡與父親筆跡相去甚遠,而且很多用詞習慣頗為怪異,「如抬頭部分,一般人都只會寫『我的遺留物品』,絕不會寫『曾成傑的遺留物品』。」曾賢稱,他不會排除做筆跡鑑定的可能。法院工作人員表示,衣物等生活用品可以先拿走,資料以及信件領導審核後才可交家屬,這讓曾賢有些生氣,「可以肯定的是,遺物里有很多材料。」[22] 7月15日下午,曾珊和曾賢到長沙市明陽山殯儀館領取父親的骨灰,曾賢堅持要最便宜的骨灰盒,他說父親一輩子在穿著打扮上從來都不肯多花錢,現在雖然死了,他還想把父親的習慣堅持下去。[22]領到骨灰後,退伍老兵曾賢向櫃檯工作人員敬軍禮致謝。曾賢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父親換了律師,案卷里確實沒有自己和妹妹的聯繫方式;他說[27]: 7月15日下午在殯儀館,曾珊告訴記者,她7月13日才通過媒體得知2013年6月14日死刑已核准。14日,哥哥接到快遞電話,說有封掛號信,但是他和曾珊都在長沙,就請一個朋友幫取了,隨後帶給他們。信封上寄出郵戳時間是7月13日,通知書籤發時間是父親被槍決的當日,即7月12日,信封上的地址是她、哥哥以及父母的住址[32][27]。7月15日,曾珊在微博上回答網民關於她是否知道最高法院早在6月14日就核准其父死刑的問題[33]: 7月15日下午,兄妹倆回到看守所,拿到了清單裡所列出的物品;曾珊說,「至於資料有沒有給全,那也只是天知道了」[22]。 7月15日下午,長沙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吳冀湘接受記者採訪,首次公開回應外界質疑。他首先為長沙中院就此事發出的第一條微博公開致歉[27]: 吳冀湘介紹,從2011年12月26日二審判決到現在,從未收到其近親屬要求會見曾成傑的申請。關於寄送時間,吳冀湘向記者展示了一份抬頭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回證》的文件,上面張貼了一張郵局提供的郵件編號為「XA 2327 0239 9 43」的國內掛號信函收據,收件人為「曾成傑的家屬」。根據該收據上郵戳顯示,該郵件投遞時間為7月12日。但曾成傑親屬收到此信時,信封上的寄出郵戳日期為7月13日。吳冀湘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死刑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因此,長沙中院當日依法及時寄送了兩份通知書給家屬,另一份寄給曾成傑女婿的姚茂,收件地址為湖南邵陽的EMS快遞,內件品名為:「領取骨灰通知書」,快遞上寫有姚茂的手機號碼。[27] 2013年7月17日,曾成傑死後第5天,新邵縣某村村口,一座巨大的紅色充氣拱門赫然眼前,通往「曾成傑故居」的路也被鋪上了紅地毯,大紅拱門上貼著幾個黑白大字:「沉痛悼念曾公維亮遇害早逝」(維亮是曾成傑在族譜中之名)。一些為曾成傑喊冤的條幅,在路上拉得比比皆是,如:「資產大於債務,被判死刑,怪哉!」[11] 7月17日晚,曾成傑的親屬和鄉親於在其老家為曾成傑舉行追悼會,約三、四百人參加,包括吉首市來的幾十個人,其中被認出有社區幹部或疑似「維穩」人員[33]。
王少光說[33]: 部分要從吉首市出發前往悼念的集資群眾被國保攔截或監控。17日近中午時,曾珊發微博說[33]: 王少光說[33]: 根據王少光提供的聯繫人電話,記者了解到,曾成傑葬禮當天,一些曾參與三館公司集資的吉首群眾組織了一支悼念曾成傑的隊伍,要來新邵縣參加葬禮,但在吉首汽車站被當地政府攔截了[11]。 吉首婦女王聯翠在派出所民警和便衣人員兩次到家中問話後,與家人失去聯繫。她的兒子彭先生對美國之音表示,王聯翠失蹤前曾說起曾成傑被槍決和要回老家辦點事,結果17日他和父親一整天都聯繫不上她,感到非常擔心,他說[33]: 按照規定,在二審判決生效後,有兩年時間可進行覆核申訴,而曾案只有一年半時間,最高法院需給出書面答覆,但辯護律師稱從未收到過最高法院的任何答覆[6]。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曾成傑死刑,但並未通知曾的代理人和親屬,其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這讓曾成傑失去了尋求最後司法救濟的可能性[6]。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行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法院應該在何時向死刑犯本人宣布行刑時間。律師韓一村解釋,通常法院擔心提前告知死刑犯具體行刑時間會導致過激反應,也為了管理方便,很多時候,法院會在死刑犯被帶出看守所的當天向其宣讀死刑執行命令,並於當天執行。而一些看守所在得知具體死刑執行時間後,可能有工作人員私下告訴死刑犯,但只是私下告知,而非程序上的宣布[34]。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文 2]規定: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釋 1]規定: 北京著名刑辯律師孫中偉告訴記者,讓不讓死刑犯見家屬,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裁定下達前,決定權在關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手中。目前,國內有少數地方的看守所會有內部規定,允許死刑犯見家屬。至於在什麼時候見,見面時間為多長,看守所會有內部規定[34]。 200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關於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該意見規定: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只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會見應遵守雙方自願的原則,法院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願安排會見。 孫中偉律師稱,剛開始試點注射死刑時,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對一個職務犯罪前高官執行死刑,但目前注射死刑已經在中國推行了十多年,執行死刑的方式通常都不太會根據罪名不同而區別對待,通常都是一批死刑犯在執行時按照同一種方式執行[34]。 孫中偉律師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死刑執行的內部程序,在死刑執行完畢後,法警還必須監督遺體送到殯儀館,監督遺體火化。火化後,交到家屬手中的是骨灰,無法證明器官流向。[34]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釋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檔次刑罰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湘西非法集資案中,多家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認定為單位犯罪[14]。 陳興良、張明楷、曲新久等法學家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為[14]: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 2013年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專訪時的口徑[31]: 槍決曾成傑幾天前,7月8日,「中國高鐵之父」、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以受賄罪(大部分「受賄」數額屬於劉志軍試圖行賄最高層以解救下屬而由丁書苗出資的款項)判處死緩。bxx網民「做天下的主人」說[24]: 何兵、程凌虛等人評論,曾成傑之死將成為中國內地民營企業家新一輪向海外移民和轉移資本的潮流的開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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