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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8 16:43:13瀏覽6310|回應0|推薦3 | |
98.5.7╱經濟日報╱第D3版╱稅務法務╱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立委費鴻泰質詢表示,部分勞工反映企業將其免稅加班費當成薪資課稅,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昨日指出,若員工可以舉證公司誤植加班費為薪資,並被溢課所得稅者,財政部會要求企業更正扣繳憑單,並退稅給員工。 財政部並就現行加班費的徵免稅捐原則再做明確解釋,許春安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加班者,應給付加班費,其免稅範圍是依據勞工加班時數決定,包括平常上班日若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四小時部分,支領加班費前二小時為平日每日薪資1.33倍;後二小時為平日每日薪資的1.67倍部分均不課稅。全月加班總時數逾46小時以上,加班費納入薪資課稅。 另外若是在例休或國定假日,延長工時每日不逾八小時部分,免計入全月46小時免稅上限時數,所領加班費在日薪二倍部分也免稅;超過八小時部分,要計入全月加班總時數,與平日加班時數合計逾46小時以上,要列入薪資課稅。 若因天災、事變,例如颱風天加班,不論時數多長,均免計入46小時,當日加班上限時數也不受限,加班費免稅。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4月15日以前總計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颱風期間,甲照常到公司加班12小時,依照財政部規定,勞工天災加班時數不計入全月加班總時數,甲至4 月15日的總加班時數仍為30小時。甲至月底合計全月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雇主付給甲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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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