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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8 13:57:54瀏覽3362|回應0|推薦1 | |
實施IFRS 公開與未公開發行列劃分標準 產官學座談 籲制定適合中小企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以分流方式訂定不同標準(一)主持人:費立法委員鴻泰、林理事長敏弘 我國金管會去年10月宣布,「逐步增修國際會計準則以與國際接軌」 (convergence),改為「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adoption),也就是比照美國作法,最快在2014年全面採用IFRS,亦可能提前於2011年開始適用。目前政府正要配合國外的政策,走向歐盟princ ple basis,衍生許多的問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審計會計準則是否要分流?由哪些單位來制定?都是未來很重要的問題。 中華民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與台北大學日前舉辦「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審計準則公報應否分流適用及其制定機構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界三方共同針對目前公開發行公司與中小企業的會計、審計準則應否走向分流,以及單位或機構的制定等議題進行討論。 會計分流為趨勢 擴大參與為原則 立法委員費鴻泰表示,恩隆案爆發,全球會計審計準則制定趨於嚴謹,2005年起歐洲國家全面採用IFRS,兩年前歐盟開始希望訂定簡易版IFRS,由此可見會計分流制度為世界潮流。 台北大學會計學系主任黃瓊慧表示,我國採用IFRS後,會計審計準則是否分流,應從公認會計原則 (GAAP)使用目的檢視,GAAP使用目的在於監督財務報表如何提供資訊給報表使用人。報表使用人可分為報表使用者及報表準備者。 公開發行公司報表使用者影響層面廣,其可能有發行公債和股票、公開的市場交易,影響投資人和債權人相對多,使用嚴謹IFRS有其需求。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具一定規模,報表編制者、財會人員、資訊系統、支援系統皆較為完善,公司能力足以支應IFRS。 反觀中小企業,報表使用者為有限的股東,且債權人通常為銀行,中小企業財報資訊需求與公開發行公司不盡相同,焦點放在公司現金流量、獲利性及償債能力。除資訊需求不同外,中小企業相對資源有限,無論財務人員、資訊系統,支援均不足,若一體適用IFRS ,將造成企業負擔。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我國隨國際潮流全面採用IFRS,建議會計審計原則以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作為區隔,避免中小企業為遵循新會計準則疲於奔命。 此外,我國80%會計師以服務中小企業為主,未有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對於遵循同樣會計準則,有所抗拒,亦擔心適用IFRS後,評鑑受罰,因此,會計師公會傾向制定適合中小企業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以分流方式,訂定不同標準。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進一步指出,按照金管會規劃的藍圖,雖以「直接採用」取代原先規劃的「逐步接軌」,原則上還是會「分階段」適用,第一階段先由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採用,第二階段其他公開發行公司採用。 審計方面,去年9月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發表政策聲明,認為全球應支持一套審計準則的制定,因此,台灣企業若要在國際市場上有一定的地位,對於這些國際的趨勢都要注意並盡量達到標準。 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使用IFRS規定 政治大學會計學系教授陳明進表示,IFRS原則保護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接受較弱勢的股東,規定較嚴,中小企業不一定適用,國際會計準則 (IFRS)本身暸解兩者差異,目前正積極擬定適用中小企業的國際會計準則。我國研議以公開發行及未公開發行進行劃分標準剛好符合IFRS未來制定中小企業準則。 即使使用上述劃分標準,原則應比形式重要,如果公司需負擔公共責任,就算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該使用較嚴格的準則。因此,分流後的會計準則差異,不應以簡單和複雜劃分,而是以資訊需求揭露程度進行區隔。 同一集團中之企業被要求使用相同規定,若其轉投資公司未來發展為公開發行公司,就有可能面臨財報巨變的過程,會計審計委員會主委盧聯生對此建議允許被投資公司可採用與母公司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相同的IFRS規定,縮減未來可能付出的成本;而欲上市櫃非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計畫要走向公開發行時,法律不應該規定在未公開發行前不讓它使用IFRS,否則之後在轉換的過程中,可能會有適應不良或需投入更多資源做轉變。 IFRS不是一套強制企業「非如此不可」的會計準則,中間仍存在判斷上的彈性可供企業自行選擇。 會計審計分流 配套措施應完備 有關會計分流方式,經濟部商業司科長莊文玲表示,蒐集各界意見後大概有四種分流方式可參考,第一種是另再定小GAAP、第二種是在國際會計準則下另外定一號專門排除IFRS的公報、第三種是延續現有的架構,大公司用IFRS,小公司用GAAP也就是40號公報、第四種則是建議小企業不需遵循會計準則,只要遵循商業會計法即可。 張麗真提到,IFRS今年打算發布一號公報,涵括所有中小企業適用的財務會計準則,亦即公開發行公司可能會有很多號的公報,但中小企業只有一號,目前草案已經出來,正徵求外界意見,國內雖然已有商業會計法,但可以思考這號公報是否適用於中小企業。 國際會計準則同時考慮,針對較小事務所,豁免部分程序和規定,全球很多國際審計準則都有這樣的規範,我國審計委員會亦朝這方面努力,所以是否需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訂定另外一套準則,值得思考。 另外,若未來公開發行的公司要轉變為公開發行公司或為上市櫃做準備,願意適用金管會較高標準的IFRS,是否有商量空間?這都是可以再考量的。至於到底哪一種分流方式最好,政府會繼續聽取各界意見提出彙整。 制定機構 專業公正、獨立超然 會計準則主要基本規定是由政府機關制定,其他部分是由權威機關如會計研究基金會制定,莊文玲表示,經濟部並沒有預設任何立場,只要它的立場能夠公正、專業,都適合成為制定單位。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陳柏松則表示,過去會基會的研究經費一年大約需要兩千萬,除了一半由證期會支持,其他都需自籌,由於經費吃緊,侷限過去20幾年來委員組成和研究的規模。 以各國來比較的話,美國在沙賓法案後賦予PCAOB制定準則,日本也是由官方制定會計準則,大量的會計弊端案爆發之後勢必對社會有衝擊,衝擊後大都朝嚴謹方向去演變。 IFRS翻譯需一致 明定時程藍圖 盧聯生指出,其實商業會計法和IFRS是脫鉤的,無法進行經常性的修正,建議把商業會計法有關IFRS準則的部分刪除,授權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訂定,把唯一準則納進來,以適用於未公開發行公司。 盧聯生指出,主管機關不能再依照過去經驗,等到會計準則公布實施後,再討論法規修正。因為與IFRS全面接軌過程中,企業難免會經歷陣痛期,但這種短期成本,卻遠不如修正或制訂法令所造成的影響來得深遠。 將IFRS翻譯到台灣使用,因種族、文化背景等不同,在財務損失認列上,也有可能發生差異。主管機關在採用及翻譯IFRS條文時不可不慎,應有統一的譯文與作法,而且要透明公開,以供企業提早因應。 鴻泰最後強調,國際會計準則所涵蓋的範圍不只有財務會計,包括管會、審計等,它所涉列的人也不是只有會計師,甚至包含企業、企業負責人以致於大眾,他建議金管會也要支持學生針對這方面進修,培育更多了解IFRS規定人才。黃瓊慧就表示,希望不管在教育或是推動上都可以扮演主動的角色,協助IFRS的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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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