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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2013/05/18 16:26:12瀏覽178|回應0|推薦1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重點:

一、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一)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至其詐領金額之二十倍,並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視其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二)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並得於未依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

(三)     明令中央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確保資源有效運用,並逐年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

(四)     訂定每年藥品費用目標,超出之額度由醫療給付費用中扣除,並依其額度修正次一年之藥價。

                                              

二、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一)     明定政府每年應負擔之保險經費,不得低於全部保險經費(扣除其他菸品健康捐等法定收入後)之36%,依據初步推估,政府於修正實施之第一年將增加億元之經費挹注,以後並將隨保險醫療支出之成長而增加。

(二)     本次修正實施前所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

 

三、建立全民健保保險財務收支連動機制:將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統籌保險費率、給付範圍及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等重大財務事項之審議,確保收支連動,達成健保財務穩健經營之目標

四、確保穩定之財務收入、擴大保險費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減輕受薪階級負擔

(一)     擴大納入高額獎金、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所得、兼職所得等項目為計算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並可適度調降現有保險費之費率,減輕一般大眾之負擔。

(二)     按雇主(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五、納入多元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得以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實施家庭責醫師制度,為民眾購買健康。

六、重要資訊公開透明,擴大民眾參與

(一)     明定全民健保重要事務之會議資訊、參與代表之利益揭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與醫療品質資訊、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數、重大違規資訊等,均應予以公開。

(二)     有關保險費率、保險給付範圍、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實施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項目等重要事項之研議,均有保險付費者代表參與,並得由全民健康保險會辦理公民參與活動,蒐集民意。

 

七、保障弱勢群體權益,減輕就醫部分負擔

(一)     經濟困難者、遭受家庭暴力受保護者、非有經濟能力但拒不繳納保險費者,於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前,均不予暫停給付(控卡),以保障弱勢群體就醫之權益。

(二)     減免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之部分負擔。

(三)     調降居家照護服務之部分負擔費用比率為5%。

 

八、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參加全民健保之條件

(一)     將現行「曾有」加保紀錄返國可立即加保之規定,修改為「最近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二)     對於首次返國設籍或重新設籍者,以及持有居留證件來台居留者,除受雇者、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以外,均須俟設籍或居住滿六個月後,始得參加全民健保。

 

九、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徹底落實全民健保保障全民健康之精神,並兼顧受刑人之基本健康人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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