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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與考試院.必須修憲廢除!
2008/07/04 11:44:18瀏覽3364|回應13|推薦15
馬英九總統提名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博得媒體與輿論一致好評,
不知此招,只是形式上的人事酬庸罷了!
 
怎麼說呢?因為憲法所賦予的監察院職權,只有彈劾、糾舉之權,
不了老虎,實為多餘的員機關。馬總統手上握有重要的修憲權,
擁有國會優勢,卻不願擇修憲予以廢除,簡政府人事,建立一
「三權分立」、小而美高效率的政府,而是其道而行,提名了
監人事近五十名冗官,利用機庸,製造冗官、浪費源,「分
政治」,莫此為甚! 
  
提名院長人王建煊,也明知監察院職權辦不了大案,因此提議設立「
廉政公署」,個人以為不可,恐形成多頭馬車。如果要設「廉政
」我認為應該設立在「司法院」內,並配置「獨立檢察官,「
檢察官」最是重要,唯有[司法獨立],才能一舉奏效; 
回歸「法院」,讓劾權與預算權一起發揮能,才
 彈權都是設在國會立法院內。
 
「 考試院」也必須廢除,它的職權,則應該併入行政院教育部,因為
世界找不一個國家是把它獨立出來的。國父的「五權憲 法」已經
非常不合時宜,也不適合區域狹小的台灣,行政、立法、司法三「
分立」的制度在歐美日等大國,已經行之有年,沒有任何問題
年多餘的國民大會「國大代表」也是國父思想裡的產物,後不也
除了 。
 
李登輝廢除萬年國代與凍省,陳水扁則正式廢除國代,馬英九 
擁有3/4數國會,卻一點魄力都沒有!如果選擇廢除監
院,就沒有現在張俊彥、沈富雄等人的審查爭議了。 
 
馬總統上任一個月以來,表面開放;實則保守,表面上脫西裝表演
能減碳;實則浪費更多的公幣豢養高官冗員,不願大刀闊斧精簡政
人事,令知識份子同感失望!尤其在此人民困苦之際,國庫舉債之
,怎不深深痛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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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刊於~(東森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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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謝謝各位挑我語病.^^.---所以補充一點~~
[廉政公署]不設也沒關係..重點還是[獨立檢察官]!!!
美國沒有廉正公署, 檢察官照樣可以讓尼克森下台 .
總之一句話--還是--[司法獨立]--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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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以前提的--獨立檢察官設置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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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  討論到後來....嗯...
我發現「降低罷免權的門檻」是最好的!
因為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刑不上總統!
「貪污」與「無能」,都該罷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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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包青天不能救台灣的
2008/07/06 01:50
不過靠廉政公署就可以,台灣以前去哪裡都基本飛香港的。官員怎麼沒去香港的廉政公署取經?馬英九還是香港人不知道廉政公署嗎?認為放了一個清高的人監察院就能糊弄民眾過關?

李子散人(ajj121) 於 2008-07-07 11:17 回覆:

說ㄉ很對呀

我後市想到...[廉政公署]也可以放在行政院底下..只要有--[獨立檢察官]--就可以

但是一般來講.很容易受政治干擾..

所以..如果不能獨立辦案..最好是放在---[司法院]----獨立的司法權--

專辦官員ㄉ特偵組因為不獨立..所以很難有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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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已經無視馬英九了
2008/07/06 01:33


國民黨無所謂馬英九當不當了,因為馬英九不認為自己是國民黨的,他當了總統國民黨有好嗎?現在是馬英九黨總統,國民黨黨總統了?就算馬英九不當總統,立院之類的還是國民黨的阿。你當不當有差嗎?你當上了就想拋開我,讓我吃便當,不能穿好衣服,我才不稀罕呢?

你懂政治嗎?既得利益的不到,你馬英九當了總統關我P事,而且還那麼無能老讓國民黨去幫擦屁股。萬兆等等都已經後悔了,萬現在都被打入冷宮了快氣暴了,說什麼讓他主導經濟都是競選的謊話,黑鍋也給兆去背。連馬團隊的幾個人都出來放話馬提名什麼人都不跟我們商量....其實愛新覺羅才是馬的頭腦,他要怎麼樣馬就怎麼樣,一般人我不告訴他!現在國民黨已經無視馬英九了,明白?



李子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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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擴權的迷失---(陳茂雄)---國會最適合掌監察權
2008/07/04 13:00

在立法院審查監委被提名人期間,有教授提出驚人之語,主張公務員懲戒權歸監察院,甚至於檢察與政風系統也要歸監察院,其所持的理由是監察院只有彈劾、糾舉之權,沒有懲戒權,彈劾案往往變成「雷聲大、雨點小」。
端正公務人員風氣是人民所期待,但不是把其他單位的權力搬到監察院就可解決問題。十年前就有人主張成立肅貪局,言下之意好像是當時的司法與檢調都已失去功能,有了新單位就可大發神威。有人開玩笑說,成立肅貪局的確可以掃除貪污,只是會將貪污集中到肅貪局。對公務員的弊端並不是將公務員的懲戒權以及檢察與政風系統集中到監察院就能解決,放在其他單位就失去功能,在邏輯上這是說不通的,這位教授所提的只是增強監察院的權力而已,並不是端正公務員風氣的方案,監察院的權力是否該擴大,應該要站在憲政體制的觀點來討論。  

國會最適合掌監察權
監察院所以不適合擴權,主要的原因是台灣的監察權架構有異於正常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監察權與司法權不同,後者是追究法律責任,適用於所有人,其特色是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入人於罪,即使以常理判斷被告應該有罪,只要沒有證據就不能定其罪,所以被判無罪的人並不一定沒有違法,而是找不到其違法的證據,監察權與司法權則有相當大的差異。


正常的民主國家對公務人員的要求比一般民眾嚴格,只要監察單位認定其有錯誤,就可以提出彈劾,即使沒有充分的證據也一樣,對行政疏失也可以提出糾舉。監察權的功能就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所以最適合執行監察權的單位就是國會,就以美國為例,公務人員犯錯,由眾議院負責調查,提出彈劾後則由參議院裁決,台灣的監察權並不在國會,體制方面是有問題。
目前的監察院並不是民意機構,並不能代表民意。未修憲前,監察院是民意機構,具有國會的性質,只是監察委員不是由人民直接選出,而是由省議員及院轄市市議員票選產生,雖然是間接選舉,還是屬民意機構。監察委員的選舉由於選舉人太少,賄選相當嚴重,為了端正社會風氣,所以修憲時改變了監察委員產生辦法,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再由總統任命,廢國代後則改由立法院執行同意。  

政務官執行有違民主
修憲後的監察委員已變成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由政務官執行監察權有違正常民主國家的慣例。美國的彈劾權在於眾議院,懲戒權則在於參議院,兩者都是國會。台灣的彈劾權在監察院,而監察委員屬政務官,不是民意代表。懲戒權在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該委員會屬司法單位。由政務官掌握彈劾權已經違反民主國家的慣例,若再掌控公務員的懲戒權則更離譜。
檢察體系雖然屬行政單位,但檢察官屬司法官,所處理的是司法案件,不是執行監察權,當然不能併在監察院。政風單位是配合檢調單位追查公務人員的弊端,其工作性質偏向司法,當然也不適合併到監察院。 


-----作者為中山大學電機系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陳茂雄  蘋果日報2008年07月04日


-----~~ 信靠自己.長養勇氣.突破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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