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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
2017/06/24 11:05:28瀏覽162|回應0|推薦0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犯意之審究、下手情形,當為參考資料,故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殺人犯意,自得審酌當時情況,以為判斷之準據 裁判字號:106年台上字第1377號 案由摘要:殺人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4、57 條(105.11.30) 刑事訴訟法 第 370、377、395 條(106.04.26) 緊急救護辦法 第 3、4、5、16 條(101.03.26) 要  旨: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而於犯意之審究,下手之情形如何,當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殺人犯意,自得審酌當時情況,視其手段、所用器具、被害人是否難以防備、加害部位、次數、攻擊是否猛烈足使人死亡等,以為判斷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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