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是朝野協商同意刪除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自宅條款」,改於房貸定型化契約中,由銀行與房貸戶自行約定。 所謂自宅條款,即債務人於更生期間,固然仍須繳交房貸本息;但依相關期限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得於更生方案說明事由,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四年。 另外,立法院昨天還決議,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在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亦即,在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或聲請更生程序期間,不得僅因債務人積欠兩期以上房貸本息,就視為全部到期,要求全部清償。 柯建銘表示,自宅條款從「法定」變為「約定」,好處是銀行認列呆帳不用檯面化,也不致影響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其降等風險。 【2007-06-09/聯合報/A8版/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