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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秘書 更生及清算
2008/02/20 23:40:52瀏覽392|回應0|推薦2
閱報秘書 更生及清算
2007/06/09
本報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生效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一千兩百萬元內,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更生或清算後,債務人仍可能遭聯徵中心註記,導致即使清償,或復權重生後仍處處遭銀行限制,例如銀行拒貸、從嚴審核,或無法申辦信用卡、支票。

更生程序是視債務人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提出可履行的更生方案為前提。如果債務人已無清償能力,也可以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其財產。

適用對象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或平均營業額低於廿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自然人,才能提出聲請。

法院裁定債務人更生或清算後,債務人的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到限制。

【2007-06-09/聯合報/A8版/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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