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生效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內,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卡債族要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呢? 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提出有履行可能的更生方案為前提。如果債務人沒有清償的能力,也可以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其財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有所限制,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或從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 債務人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到限制,這是債務清理的最後手段。因此,該條例採協商前置主義,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應先協商,待無法協商時,才能適用生更或清算程序。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007-06-09/經濟日報/A7版/綜合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