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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兩公約並非代表廢除死刑
2016/04/01 19:29:04瀏覽47|回應0|推薦0
兩公約並非代表廢除死刑

作者:Wallace Chang

每每發生一件令人痛心的兇殺案,廢死的問題便浮上檯面再次發酵,平心而論,台灣目前的問題在於公平正義無法伸張,例如:被裁罰數億之財團遲遲不繳納罰金,但老百姓卻得按時繳罰單;違約罰款之財團通常有很多斡旋的機會,但普通人無論闖紅燈的低消,或者是酒駕的套餐都沒有特價優待的空間;殺人犯可以判無期,再因為種種因素假釋;而普通的一句髒話或者性騷擾,卻可以重判數月月幾年。
 
兇殺案發生後,先是會遭受到新聞瘋狂的抽絲剝繭,數日後逮捕兇嫌,移送過程被拳打腳踢,之後展開法庭攻防,速度快些可能經過五年後終於宣判,再來可能聽到又有一件兇殺案發生,兇嫌是剛假釋沒多久六年前的重犯,如此的循環常見於我們的社會,因此導致大家對司法的不信任也不意外了。而近年來又多了廢死聯盟的攪局,每次執行死刑,卻得像立委偷渡法案般,事後還得遭受譴責,在此整理廢死聯盟的主張不外乎:

1.死刑並不能遏止殺人案件的發生。
2.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
3.台灣已簽屬兩公約。
4.犯罪行為是社會責任。
5.我們一起面對,一起承擔。
 
台灣走到這一步,其實很令人心寒,綜觀這幾年大環境的氣氛,許多議題愈是明顯一方絕對多數,愈是顯得另外一方不理性,且佔滿社會版面,浪費資源大聲疾呼他們的主張才是普世價值。
 
我們並不冀望死刑能阻止殺人案件的產生,這如同醫院不能預防疾病的發生,交通號誌不能防止車禍產生,警察亦非社會秩序的保證,也不能說死刑必能治癒破碎家庭,道理如同醫院通常只能隔絕重症病患,所以我相當認同廢死聯盟的第一點主張,但這跟廢除死刑沒有關聯。
 
國際公約需要經過簽署、批准、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才算生效,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劉鍇於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退出聯合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來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目前世界仍有58個國家未廢除死刑,日本、美國同屬在內,而有條件接受兩公約的則有英國、美國、奧地利、法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等,全盤接受兩公約並非等同於文明國家,很多先進國家甚至還擁有許多比死刑更甚之刑罰,如鞭刑或者電椅死刑,但非到真正的罪大惡極是不會實行的,因此死刑代表一個終極手段,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廢死聯盟所主張之死刑違反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的第一項,但那是曲解公約條文,因為他們往往省略了第六條其他的五項,其中甚至明白規定,簽屬兩公約的國家不須廢除死刑,且可執行(第二項),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兩公約第六條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六條
第一項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第二項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妨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第三項
「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第四項
「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第五項
「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第六項
「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至於犯罪行為是社會的責任,大家必須一起承擔面對一說,這點我無法否認,但說起來可笑,台灣至今街頭仍然處處垃圾,很多地方也不見民眾自動自發的清潔,更不要提到自制了,我們必須承認,這是一個擁有兩千萬人的社會,大家的教育程度、道德水準不盡相同,重罰幾千元並不能杜絕巷口亂丟的家庭垃圾,但少了盡責的清潔隊員,我相信也沒有人會去自動收拾。廢死聯盟若真正了解兩公約的意義,就必須舉辦遊行集會來說服大眾接受,並且負起教化大眾的責任,在社會一片祥和的氣氛之下,台灣若十年不執行死刑,也就成為世界上實質不執行死刑國家(目前約有40國),就可真正達到備而不用的目標,而不是援引兩公約條文稱為義務,或者具有強制力,要民眾全盤接受。
 
有人談到死刑儼然是國家的殺人機器,聽起來有種很恐怖且人人蒙受其害的感覺,然而政府的確是一個機器,我們必須去操作他,因此政府不能殺人,說殺人機器是一種汙名化,因為沒有犯罪,沒有曠日廢時的判決,它不會啟動,說到機器,並不是一個很新的說法,機器一詞可追溯到三民主義:
 
「現在歐美的政治家同法律學者,都說政府是機器,法律是機器之中的工具。中國很多的政治法律書籍都是從日本譯過來的,日本人把政治組織譯作「機關」。這個機關的意思,就是中國人所常說的機器一樣。我們中國人從前說機關,是機會的意思,從日本人把政治組織譯成了機關之後,就和機器的意思相同。」出自三民主義之民權主義第六講。
 
說到這裡真的很累,一個台灣的普世價值,就因為少數人的興風作浪,讓多數人得出來一項項回應。今天很慚愧的我必須承認,我所認識的親友並未有被害人,所以我無法體認被害家屬的傷痛,但卻有親友遭受他人傷害,至今我仍忿忿不平,因此我設身處地的推論,自己也無法原諒殺人者的行徑,我亦不能了解為何廢死聯盟主張被害人家屬放下,有少數廢死聯盟成員表示,他們也是受害家屬之一,放下才能解決問題,這裡要呼籲他們誠實面對現實,所謂至親被害,指的是朝夕相處之親人,並且在有記憶、有感情之年歲被害,才能稱得上是深刻,而若該成員可以原諒,我非常佩服,但也只能說這是少數「個案」,要能夠讓廢死議題正大光明,除非廢死聯盟與受害家屬聯盟完全結合,有實際上的交流互助。死刑也不是殺人犯的唯一處理方式,台灣也曾有過父母替殺害自己女兒的男友求情的案例,且不只一例,但都是在意識到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已經被判死刑,加害者確實表現悔悟後,得到被害家屬的諒解與饒恕,而我一直在想,或許死刑並非都是帶來寬恕,也不是報復,而是讓受害家屬最快走出恐懼的途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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