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美無法「追回」結褵廿四年的婚姻效力,是因為她和張清良結婚時,張仍在服役,依當時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規定,未先向國防部報准的婚姻無效。此規定現已廢除。
這場三角戀情三人沒有贏家。朱明美於九十二年罹患口腔及淋巴腺癌,容貌改變,舌頭切除大半,自認被前夫背叛,身心痛苦萬分;張桂美已辭去法官職務,被司法院記一小過,且被朱明美告妨害家庭;張清良則為兩個太太的婚姻官司所苦。
朱明美和張清良於民國六十九年四月結婚,育有兩女。朱明美說,張清良騙她於九十三年三月離婚,後來她碰到大肚子的張桂美,才恍然大悟前夫和張女早有私情,深覺受騙,因而在張桂美生下孩子的一個半月後提起通姦告訴。
朱明美否認先前廿多年的婚姻無效,她說結婚時張清良的部隊曾派同袍為他們開禮車、照相,兩人婚姻怎會未經國防部同意?
張清良表示,他和朱女未經國防部核准就結婚,七十一年時他就曾向法院起訴婚姻無效;但因朱女常到他上班的地方吵鬧,經長官勸導,才撤回訴訟。
張清良認為,朱明美心甘情願離婚,他也將名下的房子、百餘坪土地、車子、百萬現金給她,繼續付房子貸款;且同意在女兒大學畢業前,每月再給一萬五千元生活費,自認問心無愧。
法院調閱張清良的兵籍資料,沒有張結婚的登載,因而認定張和朱明美的婚姻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