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庭通知函
2009/08/22 16:28:40瀏覽4000|回應0|推薦2
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庭通知函
 
 
受文者:
主旨:本院定於O年O月O日O午O時O分,假刑事第O法庭召開OO年度OO字第OO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庭,請確實依說明欄二之事項準備,以利程序之進行,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本案集中審理程序時間之掌控及審理流程進行之順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行本件準備程序,處理相關準備事項。
二、請於到庭前準備下列事項,並於準備程序中表示意見。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如有請準備相關資料指陳說明,以利審酌。
 (二)、被告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請準備相關答辯之書狀等資料,以供參酌。
 (三)、具體指出上訴理由所示事實上之爭點及其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法律適用之爭點及其正確適用之法律依據。並請準備相關指陳說明之資料。
 (四)、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採證違誤之爭點及其正確適用之法律依據,並請準備相關指陳說明之資料。
 (五)、對於本案,有無證據能力之爭執,如有亦請準備資料指陳說明。
 (六)、對於本案,除卷證証據資料外,尚有何其他證據有待函查、調閱、調取、勘驗、鑑定及調查等,請事先詳細填寫本院寄發「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中「物證方面」所載各欄,於到庭時提出。
 (七)、有無詰問證人之必要,如有請事先詳細填寫本院寄發「聲請調查證據清單」中「人證方面」所載各欄,以利計算時程。
 (八)、有無詢問被告之必要,如有請註明所需時間。
 (九)、除卷證資料證據外,有無其他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要提出,或命對造提出,如有請提出該證物清單,並說明與本案之關聯性。
 (十)、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亦請準備資料說明,資供參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
中華民國O年O月O日

當事人參與準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說明書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實爭點之整理: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陳述起訴(或上訴)之概要、防禦之概要,俾利法院整理案情,釐清爭點,以發現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

二、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於準備程序時,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1. 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3. 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請求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再由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聲請人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不能提出書狀聲請﹐才可於庭訊時改以言詞聲請,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當事人不在場者,並由法院將筆錄送達。

    ()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者,應事先請求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如於庭訊時提出,法官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如檢察官認為確有調查之必要時,得依前揭規定提出聲請。

三、證據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提出證據清單及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俾利法官整理證據,釐清爭點,以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

四、法律爭點之整理: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並得分別就起訴書有無漏載法條、有無變更起訴法條或其他法律適用之問題提出意見,俾使法官能事先釐清兩造法律上之爭點,於審判期日令兩造充分攻擊防禦,以作為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

五、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得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俾利法官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利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之順利、有效地進行。

六、聲請人應促使所聲請之證人到庭,俾使審判程序順暢進行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aa119aaa119&aid=3248354
 引用者清單(1)  
2016/03/22 12:52 【變億萬富翁自己來! (虎爺)】 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庭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