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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問題!
2018/10/12 07:28:42瀏覽16|回應0|推薦0

按照曾經有過的國際法律規定!一個流亡政府規定最多兩年就要解散!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軍事佔領地交回原主權國!這一些都是政治學外交學軍事學法律學的原理之中發明出來的法條解釋!所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1949年流浪到日本台灣洲的時候!照法律學原理來看!應該1951年年底以前就要解散了!這個臨時政府!所以從1949年到2016年的中華民國政府的證件通通是偽照證件!無國際法律效力!所以我國要參加國際組織一律要改用中華台北的國際通用名稱!那是臨時的名稱!主要原因是因為當地的流亡政府仍然合併使用另外一個國家前當局的憲法及國號!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學外交學軍事學法律學的學問原理!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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